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梁杰先生相关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人选符合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梁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韩厚坤先生、杜广荣先生、吴太华先生、陶凯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符合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厚坤先生、杜广荣先生、吴太华先生、陶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韩厚坤先生的履历,我们认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其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厚坤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陶凯先生的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陶凯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陶凯先生已于2017年4月22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陶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叶邦银 陈 议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