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徐龙平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徐龙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向存林先生、吴献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向存林先生、吴献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吴献忠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第3.2.7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吴献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朱敏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朱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1年02月05日
刘猛 | 谢肖琳 | |
杨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