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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实施和执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公司董事会享有本考核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 考核对象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职能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内容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可比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可比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可比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8%

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个人所在事业部前一个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具体以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为准。在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达标情况下,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前一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相应确认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经营目标考核结果个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次应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的比例(下称“事业部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100%
良好75%
合格50%
较差0%
绩效等级ABCDE
解除限售比例100%50%0%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第六条 考核程序及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记录的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合理时限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归档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第八条 附则

1、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3、若本考核管理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为准。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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