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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1-00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3号)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86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59.2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04.7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9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89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巴比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622.36万元;截至2021年2月5日,2021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01.59万元,截至2021年2月5日募集资金余额47,518.0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250.37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2月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拟投入“生产线及仓储系统提升项目”“食品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22,567.65万元和该部分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与原拟投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5,212.35万元,即27,780万元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7.34%)和部分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投资至新项目“巴比食品南京智能制造中心一期项目”。新项目总投资额为30,281.20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27,78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茂”)实施。为推进新项目建设,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中的27,780万元作为向实施主体南京中茂的增资,增资后南京中茂注册资本将由3,000万元增加至30,78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茂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截至 2021 年 2月5日账户余额 (万元)项目名称
南京中茂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750801220004158340巴比食品南京智能制造中心一期项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080122000415834】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巴比食品南京智能制造中心一期项目27,780.00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甲方的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本的结构性存款或短期存单等现金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晓挥、王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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