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公司控股孙公司西双版纳吉迈斯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迈斯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意吉迈斯公司提供87辆旅游车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LPR利率,具体以各银行贷款审批为准,贷款期限一年,以实际取得银行贷款之日起计算。同意全资子公司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旅汽车”)按其持有吉迈斯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吉迈斯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770.3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用,担保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吉迈斯公司另一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的同等担保。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