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及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