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我们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138.9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向东、李晓东、许文龙、毕克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