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