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亳州置业、宏兴集团、麒麟阁为公司“16太安债”本息兑付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桂华
年 月 日
聂织锦
年 月 日
刘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