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陵体育: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17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5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250万张。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18万元(含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6,820,000.00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4,169,811.3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830,188.6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01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H10005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元)募集资金用途
宁波银行账号7512012200037401289,000,000.00甲方营销与物流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苏州银行账号51066700000890157,820,000.00甲方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与宁波银行、苏州银行专户开立情况

(1)甲方已在宁波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75120122000374012,截止2021年02月04日,专户余额为89,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与物流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苏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51066700000890,截止2021年02月04日,专户余额为157,8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抵押。

3.甲方和宁波银行、苏州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交通银行、农商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宇轩、徐巍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到宁波银行、苏州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宁波银行、苏州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波银行、苏州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波银行、苏州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宁波银行、苏州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宁波银行、苏州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宁波银行、苏州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宁波银行、苏州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宁波银行、苏州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保荐代表人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9.宁波银行、苏州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丙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苏州银行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甲方、丙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苏州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H10005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