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并延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