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2月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并有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审计委员会成员有2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提案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监事会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会议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有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