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17日至 2021年1月26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2月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3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列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由128人调整为120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763.2万股调整为759.2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954万股调整为950万股。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由公司监事会出具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