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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光大证券关于聚石化学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余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余额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聚石化学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余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金额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20180237292000528065,265.50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5756018800001267734,660.11
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7630922715,000.00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4405017602090000084334,758.96
合计79,684.57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情况说明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将存放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专户2亿元超募资金中的1亿元划转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银盏支行专户、另外1亿元划转至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金额划转金额金额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20180237292000528065,265.5010,000.0015,265.50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5756018800001267734,660.11-20,000.0014,660.11
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7630922715,000.0010,000.0015,000.00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4405017602090000084334,758.96034,758.96
合计79,684.57079,684.57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超募资金在不同开户行的余额,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事项。保荐机构意见光大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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