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针对远期结汇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风险可控。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的实施。
独立董事:彭进平、张媛媛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