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回复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1次,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公司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过往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及相关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7 年、2018 年与关联方三星阳光(合肥)储能电池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到 8,074.02 万元、28,439.98 万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加强对各类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严格依照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