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相关各方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四川日机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机密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优泰科(苏州)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泰科”)、国泰君安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1年2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账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日机密封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 1001829000004160 | 0 | 日机密封机械密封产品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制造项目 |
2 | 优泰科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51883800000942 | 0 | 优泰科机械密封产品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制造项目 |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协议中指定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日机密封、优泰科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日机密封、优泰科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或日机密封、优泰科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丽涛、薛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日机密封、优泰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日机密封、国泰君安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优泰科、国泰君安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