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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1-002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691.1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58,321,001.61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115,993.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695.99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20180237292000528065,265.50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5756018800001267734,660.11
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7630922715,000.00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4405017602090000084334,758.96
合计79,684.57

专户仅用于甲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57560188000012677_,截止2021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34,660.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763092271_,截止2021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嘉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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