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证券代码:833427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A WEI DESIGN GROUP CO.,LTD(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祥大道2799号199栋)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
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2021年2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自华维设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对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自华维设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华维设计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华维设计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
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由于华维设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维设计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6)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承诺在下列期间不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4)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华维设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维设计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5)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二)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均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①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②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回购股份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保证华维设计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则、完整,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②如华维设计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华维设计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则、完整,如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①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②本机构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5)发行人律师承诺
①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②本所承诺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审计机构承诺
①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②本所承诺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宜勤、廖宜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华维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华维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维设计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华维设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何与华维设计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华维设计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华维设计。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华维设计的股东且不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华维设计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华维设计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华维设计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华维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企业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华维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维设计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华维设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如果本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华维设计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华维设计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华维设计。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华维设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华维设计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华维设计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华维设计进行赔偿。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切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1)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第1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
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精选层挂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①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自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本公司回购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或在精选层挂牌后一个月内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价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⑥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4)在本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如果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工作;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③公司回购。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期限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国浩(长沙)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发
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风险提示
(一)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
1、精选层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在精选层挂牌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2、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1、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风险
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属于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领域,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影响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进而影响规划设计等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虽然比较强劲,但经济发展速度已经有放缓的趋势,逐渐进入“新常态”,因此国家加大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如果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增速、基础建设开发增速持续减缓甚至负增长,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造成一定的影响。
2、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的朝阳行业,是典型的轻资产、重人才、高附加值的服务类行业。因此,优秀的人才队伍既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保障。报告期内,公司高端人才团队稳定。随着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如果后续公司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不能满足发展需求,或者出现高端人才流失,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业务的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江西省内,报告期内江西省内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219.74万元、12,333.37万元、14,851.29万元和6,244.2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66%、78.45%、78.10%和79.08%,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集中特征。如果未来江西省内的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省内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竞争加剧、江西省外区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生重大不利变更致使业务拓展不达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业务区域拓展风险
由于省外勘察设计业务市场空间巨大,为便于拓展省外业务,满足业主对竞标企业属地化运营的要求,同时也更加方便服务客户,近几年公司已在多地设立分公司,逐步形成区域多元化的业务格局,在实现公司业务增长的同时,也对公司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同时,公司拟在深圳、杭州、成都等地建立七个服务中心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如果后续上述区域或省外其他业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出现资金不足等问题,可能存在无法顺利拓展省外项目的风险;由于募投项目完成达产后,公司的人员及业务规模扩张过快,如果公司的跨区域管理能力未能跟上经营情况的变化,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的从业机构众多,竞争激烈,市场集中度较低,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等。受资质等级、专业注册人员规模、经营业绩、行业经验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少数资质等级高、业务种类齐全、业绩记录良好、行业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占据相对优势地位。凭借二十年的项目运营和技术沉淀,公司在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并逐步形成“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的业务格局。随着公司业务覆盖区域的不断扩张以及新企业的不断涌入,如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可能会面临利润率降低和业务拓展不顺利的风险。
6、服务质量管控风险
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质量将影响项目施工能否顺利实施,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成本、投资规模、功能效率、环境保护以及节能降耗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如果服务质量管控不佳,造成安全事故等也会影响公司的口碑和后续业务
的开拓。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质量纠纷或客户诉讼等情形,但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完善与业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体系,则公司可能存在因质量控制问题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7、项目外协管理风险
广义的设计不仅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中核心的方案创意、全过程质量控制等,而且包含前期勘察、资料收集等诸多基础性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花费时间长、经济效益不高,同时要求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因为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且公司承接不同项目的地理条件差别巨大,所以出于成本管控、服务效率等考虑,公司对部分非核心、非关键的基础性工作采取外协合作方式,将所承接项目的辅助设计或者辅助咨询等外协给其他合作单位。如果外协合作单位工作进度和质量与预期出现较大偏差,致使未能准确把控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或者公司未能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合理选择外协供应商,进而导致对某单一供应商产生依赖,则可能会带来公司成本增加、信誉降低等多种潜在风险,进而给公司业务承揽能力、核心竞争力及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8、项目外协比例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市政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协采购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25%、68.28%、50.93%和49.97%,建筑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协采购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7.60%、28.46%、15.16%和7.48%,规划咨询业务的外协采购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0.59%、95.62%、
92.09%和83.78%,导致外协比例高的项目毛利率偏低,且公司业务外协采购比例高于同行业水平。如果后续公司的人员规模及属地化机构的设立未能跟随业务扩张而实现同步增长,项目的外协比例将会持续在较高水平,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9、新增工程总承包业务风险
相对于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工程总承包业务需要投入更多技术人员和运营资金,且周期较长、涉及环节多、实施过程复杂、资金需求大、管理能力要求高,需严格控制项目建设风险和成本规模,适合具备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开展该类业务。公司从2019年开始涉足工程总承包业务,目前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小,如果后续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投入加大、业务规模占比提升,而公司在人员储备、项目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未能实现同步提升,可
能对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拓展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10、承包模式转变对公司市政勘察设计业务的影响公司市政勘察设计业务的重心为城市道路、桥梁细分领域,近年来该类项目实施模式有逐渐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变的趋势,在建设单位招标中采用的比例逐渐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尚小,大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不足,未来,如果联合投标和直接委托方式开拓市政勘察设计项目不利,并且公司不能快速扩充资金实力,满足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对公司综合实力的要求,将会对公司市政勘察设计业务的长期稳定获取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11、技术秘密泄露风险
公司在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深度耕耘二十年,拥有诸多专利技术,这既体现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了保障。如果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人员及接触信息的第三方未能有效遵守保密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造成公司技术秘密的泄露,从而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12、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502.98万元、5,693.60万元、10,194.36万元和9,952.26万元,占当期公司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6.36%、
40.84%、75.51%和68.18%,占比较高。从账龄结构来看,截至2020年6月30日,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096.85万元,占比为81.36%。公司的应收账款收款对象主要是各地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信誉较好,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若宏观经济形势或者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正常回收,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1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稳步增长,分别为39.51%、44.33%、46.79%和
46.25%,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毛利率受行业波动、客户类型、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影响,如果未来公司的经营规模、客户资源、成本管控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工程咨询、设计收费下降或者成本上升等,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14、省内外项目毛利率差异大、省外项目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省内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44.87%、51.24%、55.69%和54.12%,省外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22.87%、19.15%、15.08%和16.54%。由
于省外业务的收费水平低于省内、省外业务的外协比例和业务开展成本高于省内,因此导致省内外项目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由于公司省外属地化机构和专业化人才较少,导致省外项目的外协比例较高,进一步降低了省外项目的毛利率。如果后续公司省外属地化机构和专业化人才持续不足、省外市场竞争力较弱、收费水平持续较低,可能存在省外项目毛利率持续在较低水平、省内外项目毛利率差异持续扩大的风险。
15、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由于募投项目投产并产生利润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1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设计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公司两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拟新引进设计人员、营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269人,较公司现有人员增加较多,且预计项目完成达产后营业收入将大幅增加,在实施过程中,受宏观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可能使公司市场拓展受限、无法持续稳定获得足额项目订单,或者因人员、业务规模扩张过快出现生产管理、成本管控漏洞,致使业务成本大幅上升,从而导致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者不能实现预期收益,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第二节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23,711,85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1〕220号):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司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在精选层挂牌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司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信息
(一)精选层挂牌时间:2021年2月5日
(二)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三)证券代码:833427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47.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556.885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619,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711,8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630,6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630,6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845,3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5,938,2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30,95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92,85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市值为7.55亿元;发行人2018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81.22万元和4,764.36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27.38%、37.04%,平均为32.21%,本次公开发行后指标符合所选定的进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awei Design Group Co.,Ltd. |
注册资本: | 61,857,000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廖宜强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0年10月12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9日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 2799号199# |
经营范围: | 市政公用、建筑、路桥、风景园林、室内装饰、公路、水利、环保、铁路等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勘察;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人防工程、供电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保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发、销售及运营服务;教育咨询;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事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咨询服务;图文制作;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工程设计及其延伸业务,包括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及其他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分类代码:M74 |
邮政编码: | 330000 |
电话: | 0791-86569703转5198 |
传真: | 0791-86569190 |
互联网网址: | www.hwsjjt.com |
电子信箱: | houchangxing@126.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投资证券部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侯昌星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791-86569703转519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廖宜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31.50万股,本次发行前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0.93%,同时通过共青城宽德立、新余道勤控制公司1,88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47%,合计控制公司71.40%的股份。廖宜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3.94万股,本次发行前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25%,同时通过共青城正道控制公司
87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06%,合计控制公司24.31%的股份。廖宜勤、廖宜强合计控制公司95.71%的股份。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廖宜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31.50万股,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0.69%,同时通过共青城宽德立、新余道勤控制公司1,88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22.86%,合计控制公司53.55%的股份。廖宜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3.94万股,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69%,同时通过共青城正道控制公司
87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5%,合计控制公司18.23%的股份。廖宜勤、廖宜强合计控制公司71.78%的股份。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廖宜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31.50万股,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9.58%,同时通过共青城宽德立、新余道勤控制公司1,88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03%,合计控制公司51.61%的股份。廖宜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3.94万股,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41%,同时通过共青城正道控制公司87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17%,合计控制公司17.58%的股份。廖宜勤、廖宜强合计控制公司69.19%的股份。2015年3月20日,廖宜勤、廖宜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廖宜勤现任公司董事长,廖宜强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二人系同胞兄弟关系,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廖宜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廖宜勤、廖宜强兄弟二人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廖宜勤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3月出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同济大学桥梁工程专业本科,清华大学MBA。1988年9月至2000年10月,历任江西交通设计院工程师、总工办主任、副总工程师;2000年10
月至2015年4月,任同济有限董事长、总工程师;自2015年5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廖宜强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5月出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南昌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清华大学MBA。1996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江西交通设计院工程师;2000年10月至2015年4月,任同济有限总经理;自2015年5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廖宜勤 | 直接持股 | 25,315,000 | 董事长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间接持股 | 18,545,355 | ||||
2 | 廖宜强 | 直接持股 | 6,339,400 | 董事、总经理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间接持股 | 4,553,435 | ||||
3 | 王剑 | 直接持股 | 145,000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4 | 廖宜勇 | 直接持股 | 1,305,000 | 副总经理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5 | 侯昌星 | 直接持股 | 290,000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6 | 杜巧明 | 间接持股 | 72,065 | 监事 | 2018年5月-2021年5月 |
7 | 胡雪青 | 间接持股 | 115,710 | 职工监事 | 2018年4月-2021年4月 |
合计 | 56,680,965 | -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已经制定未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廖宜勤 | 25,315,000 | 40.93% | 25,315,000 | 30.69% | 25,315,000 | 29.58%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共青城宽德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150,000 | 16.41% | 10,150,000 | 12.31% | 10,150,000 | 11.86%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 |
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新余道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8,700,000 | 14.06% | 8,700,000 | 10.55% | 8,700,000 | 10.17%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共青城正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00,000 | 14.06% | 8,700,000 | 10.55% | 8,700,000 | 10.17%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廖宜强 | 6,339,400 | 10.25% | 6,339,400 | 7.69% | 6,339,400 | 7.41%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 |
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廖宜勇 | 1,305,000 | 2.11% | 1,305,000 | 1.58% | 1,305,000 | 1.53%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张云林 | 870,000 | 1.41% | 870,000 | 1.05% | 870,000 | 1.02%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侯昌星 | 290,000 | 0.47% | 290,000 | 0.35% | 290,000 | 0.34%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王剑 | 145,000 | 0.23% | 145,000 | 0.18% | 145,000 | 0.17%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30,950 | 1.25% | 3,123,800 | 3.65%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世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 - | 500,000 | 0.58%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江西高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500,000 | 0.58%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小计 | 61,814,400 | 99.93% | 62,845,350 | 76.20% | 65,938,200 | 77.06%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42,600 | 0.07% | 19,630,650 | 23.80% | 19,630,650 | 22.94% | —— |
合计 | 61,857,000 | 100.00% | 82,476,000 | 100.00% | 85,568,85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廖宜勤 | 25,315,000 | 30.69%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 |
过本人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2 | 共青城宽德立 | 10,150,000 | 12.31%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 新余道勤 | 8,700,000 | 10.55%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共青城正道 | 8,700,000 | 10.55%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廖宜强 | 6,339,400 | 7.69%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6 | 廖宜勇 | 1,305,000 | 1.58%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7 | 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30,950 | 1.25%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8 | 张云林 | 870,000 | 1.05%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9 | 侯昌星 | 290,000 | 0.35%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10 | 王剑 | 145,000 | 0.18%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合计 | 62,845,350 | 76.2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廖宜勤 | 25,315,000 | 29.58%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共青城宽德立 | 10,150,000 | 11.86%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 新余道勤 | 8,700,000 | 10.17%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共青城正道 | 8,700,000 | 10.17%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廖宜强 | 6,339,400 | 7.41%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6 | 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123,800 | 3.65%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7 | 廖宜勇 | 1,305,000 | 1.53%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入精选层之日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8 | 张云林 | 870,000 | 1.02% | 在本人担任华维设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9 | 世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0.58%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10 | 江西高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 | 0.58% | 自发行人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合计 | 65,503,200 | 76.55%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61.9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71.18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9.16元/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
(1)11.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4)15.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5)16.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6)15.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56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82元/股(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3.99元/股(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8,870,040.00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天职业字[2021]1521号),确认公司截止 2021年1月25日止,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476,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8,870,040.00元,资金已全部到位。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根据会计师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最终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1,737.32 万元,明细如下:
(1)承销及保荐费用:1,435.2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07.55万元
(3)律师费用:94.34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0.21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149.6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795.7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1年1月2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9.28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958.80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371.18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556.88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已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存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9550880224418300132 | 设计服务网络项目 |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 | 20000046671300038884190 | 设计与研发中心项目 |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甲方 一次或 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8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
保荐代表人: | 刘雁冰、樊刚强 |
项目协办人: | 徐德志 |
项目其他成员: | 何明宇、刘连涛、朱晨 |
联系电话: | 010-68573828 |
传真: | 010-68573837 |
公司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
(此页无正文,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