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1 |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同时,将议事规则中的“董事会秘书处”全部统一修改为“董事会办公室”。 |
2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3 |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书面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书面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4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的权利。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