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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汪 建尹 烨杜玉涛
孙英俊王洪涛陈鹏辉
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汪 建尹 烨杜玉涛
孙英俊王洪涛陈鹏辉
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汪 建尹 烨杜玉涛
孙英俊王洪涛陈鹏辉
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 娜陈轶青李治平
徐 茜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6

释 义 ......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8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二、本次发行概要 ...... 9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7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0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2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2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查询地点 ...... 29

三、查询时间 ...... 29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华大基因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1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年11月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12月3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安永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98952_H01号),截至2021年1月26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2,003,077,125.00元。

2021年1月27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安永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98952_H02号),截至2021年1月27日止,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14,325.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3,077,1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6,432,391.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6,644,733.6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814,325.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962,830,408.63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3,814,325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月1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11.85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5.00元/股,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1.30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003,077,125.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4,036,925.50元、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395,465.8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6,644,733.63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5.00元/股,发行股数13,814,325股,募集资金总额2,003,077,125.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4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275,8621,199,999,990.006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9,65599,999,975.006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379,310199,999,950.006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69,498503,077,210.006
合计13,814,3252,003,077,125.00-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1年1月8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13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13名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1武汉华实浩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何慧清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齐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宁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11潘旭虹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3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核查,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具备

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在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04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的附件包含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104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1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46家等。《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本次发行选择发行对象、认购程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数分配的具体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

经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的要求。

2021年1月21日(T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

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1年1月21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0份《申购报价单》。截至1月21日中午12:00前,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8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关联 关系锁定期(月)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保证金到账(万元)
1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11.8540,000.00-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38.7327,000.001,000.00
130.0329,000.00
111.8530,000.00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6150.7920,000.001,000.00
125.8325,000.00
118.8430,000.00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6145.00100,000.001,000.00
125.62100,000.00
115.00150,000.0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0.0013,175.00-
111.8514,475.00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139.1312,000.001,000.00
138.8817,000.00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6158.1710,000.001,000.00
146.1710,000.00
134.1710,000.00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6158.17120,000.001,000.00
146.17120,000.00
134.17123,670.00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关联 关系锁定期(月)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保证金到账(万元)
9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125.3310,000.001,000.00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133.3319,000.001,000.00
小计444,145.008,000.0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资本907,66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011J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8,275,86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资本869,652.680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保险兼业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689,65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汝革
注册资本3,095,593.0854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2LM5C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379,31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18层1840-78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礼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玉莲)
认缴出资额1,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CW38C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3,469,49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本次发行的获配的4家投资者中,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的卓越长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类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4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焦延延、黄彪

项目协办人:潘绍明

项目组成员:路明、梁家健、李菡、谢锐楷、李绍彬

联系电话:010-60836950

传真:010-60836960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层

负责人:马卓檀

经办律师:李晓丽、孙磊联系电话:0755-83515666传真:0755-83515333

(三)审计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负责人:毛鞍宁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寅、王士杰联系电话:020-28812888传真:020-2881261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负责人:毛鞍宁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寅、王士杰联系电话:020-28812888传真:020-2881261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148,773,89337.18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39,422,4009.85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25,518,7056.38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5,825,2043.96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理财产品等6,000,1141.50
6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4,000,0001.00
7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3,935,8240.98
8何倩兴境内自然人2,820,9360.71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2,649,2390.66
10汪建境内自然人1,908,3000.48
合计250,854,61562.7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148,773,89335.94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02)39,422,4009.52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02)25,518,7056.17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4)15,825,2043.82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1)8,367,5062.02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理财产品等(06)6,000,1141.45
7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卓越长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06)4,219,5191.02
8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06)4,000,0000.97
9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02)3,935,8240.95
10何倩兴境内自然人(03)2,820,9360.68
合计258,884,10162.5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814,32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华大控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汪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依据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战略性安排。公司通过青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的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试剂与检测服务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通过医学检

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提升现有医学检验业务的检测能力及自动化程度;通过云数据处理系统升级项目的建设,全面提升基因数据的计算、分析、存储能力,并提升主营业务数据的集成管理与科学应用水平;通过生物样本库项目的建设,为整个公司的科研服务和临床医学检测服务提供生物信息及数据方面的支持;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华大基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涉及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黄 彪
项目协办人:
潘绍明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李晓丽孙 磊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卓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年 月 日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098952_H01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98952_H01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098952_B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 寅王士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引用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98952_H01、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98952_H02)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 寅王士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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