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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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单位2021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1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发行人”或“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会同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阅。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简称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回复所用的字体:
字体 | 含义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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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资金拆借 ...... 3
二、关于产品销量 ...... 22
三、关于供应商 ...... 26
四、关于废料收入 ...... 30
五、关于应收账款 ...... 37
六、关于偿债能力指标 ...... 42
七、及时性问题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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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资金拆借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笔大额资金拆借。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各资金拆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按照发行人相关内部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仅需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发行人向关联方的资金拆入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已经2016-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
(2)保荐人未按首轮问询问题9的要求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未按照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的要求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笔资金拆借具体履行的审批程序,以及2016-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2)结合问题(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股东大会审批情况与发行人与各资金拆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
请保荐人按照首轮问询问题9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按照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同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已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能否充分支持相关结论,能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一致性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相关核查工作,以及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笔资金拆借具体履行的审批程序,以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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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之“(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及完善情况”之“5、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内部审批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金额(万元) | 时间 | 内部审批程序 |
资金拆入 | |||
王继平 | 35.00 | 2019.5.20 | 已经总经理审批 |
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8.3.19 | 已经总经理审批 |
湖州乔兴门窗安装有限公司 | 150.00 | 2018.5.18 | 已经总经理审批 |
吴海龙 | 104.48 | 2017.4.1 | 已经总经理审批 |
资金拆出 | |||
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9.2.1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久立电气 | 400.00 | 2018.4.19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100.00 | 2018.4.20 | ||
600.00 | 2018.4.28 | ||
400.00 | 2018.11.29 | ||
500.00 | 2018.12.29 | ||
湖州佳耀丝织厂 | 120.00 | 2018.9.3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湖州永浩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 | 2018.8.15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王继平 | 150.00 | 2018.6.29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浙江中味酿造有限公司 | 500.00 | 2018.8.3 | 已经董事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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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内部审批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已经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借方 | 期初余额 | 本期拆入 | 本期偿还 | 期末余额 | 履行程序 |
2020年1-6月 | |||||
- | - | - | - | - | - |
2019年 | |||||
迪科投资 | - | 770.00 | 770.00 | - |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
2018年 | |||||
迪科投资 | - | 1,295.00 | 1,295.00 | - |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
张建华、郑钰华 | - | 635.00 | 635.00 | - | |
2017年 | |||||
张建华 | 9.58 | - | 9.58 | - |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
迪科投资 | 1,105.24 | 2,760.00 | 3,865.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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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是为了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384,6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郑火江回避表决。
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表决情况或独立意见情况2018年4月27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2.公司接受张娟琴提供的货运服务及接受沈伟民、赵海荣提供的个人劳务,以及向关联方湖州荣恒不锈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是基于公司业务经营之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是参考市场第三方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业务提供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是为了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499,40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沈伟民、郑火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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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
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表决情况或独立意见情况2019年4月10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2.公司接受张娟琴提供的货运服务及接受赵海荣提供的个人劳务是基于公司业务经营之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是参考市场第三方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业务提供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是为了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190,5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回避表决。
④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表决情况或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2.公司接受张娟琴提供的货运服务及接受赵海荣提供的个人劳务是基于公司业务经营之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是参考市场第三方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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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业务提供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和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是为了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141,73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郑火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4,668,3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干梅林、融祥投资、沈伟民、郑火江回避表决。
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表决情况或独立意见情况2020年9月21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往来,内容真实,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10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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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4,668,3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张建华、迪科投资、干梅林、融祥投资、沈伟民、郑火江回避表决。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已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二)结合问题(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股东大会审批情况与发行人与各资金拆借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之“(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及完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6、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以及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资金拆借的披露情况
(1)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资金拆借的披露情况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二、关于资金拆借”中,发行人详细说明了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并测算了若向非关联方支付或收取利息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②报告期内,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的关联关系情况,并得出结论:报告期内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中,除久立电气系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外,发行人该些资金拆入、拆出的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将上述内容补充披露至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之“(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及完善情况”之“2、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处。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针对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二、关于资金拆借”的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对方,除久立电气系发行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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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关系”亦是针对该问题回复正文中描述的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对方。
如上,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二、关于资金拆借”中,系详细介绍发行人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以及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的背景、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得出相关结论。发行人将相关内容均系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关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描述段落。
综上,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的相关结论和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之间不存在矛盾关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位置亦明确针对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并不会与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非经营性往来”中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内容产生矛盾。
(2)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资金拆借的描述情况
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五、关于资金拆借”中详细介绍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了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非关联方资金拆借,并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之“(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及完善情况”之“5、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情况”处。
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审批程序与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程序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中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详细说明了非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在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详细说明了关联方及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发行人亦将相关内容补充披露至招股说明书对应位置,招股说明书中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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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
(三)请保荐人按照首轮问询问题9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按照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同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已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能否充分支持相关结论,能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一致性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问题9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了QYResearch出具的《2020-2026中国矿物绝缘电缆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②取得了发行人主编、参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规范等文件,发行人防火类特种电缆应用的重大项目的合同等文件,以及发行人防火类特种电缆的奖项荣誉文件,分析发行人在防火类特种电缆行业的市场地位;
③通过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等,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并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了解我国近年来关于基建投资的政策情况以及《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中关于配电网建设投资的规划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未来的发展趋势;
④查阅了发行人防火类特种电缆下游主要客户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公司的年报以及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宝胜股份、万马股份等年报,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情况与该些公司的业绩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⑤取得了湖州市政府南太湖新区的复工批复、2020年1-6月的审计报告、2019年1-6月的财务报告以及2020年1-6月和2019年1-6月的订单明细表等,并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本次新冠疫情对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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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人系“防火类特种电缆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的依据充分;
②发行人业绩变动与下游行业发展情况相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动不存在较大差异;
③本次新冠疫情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律师关于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报告期内资金拆借明细表,并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验证发行人资金拆借完整性;
②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资金拆借的背景;
③对久立集团实际控制人周志江进行访谈,了解2018年发行人与久立电气之间资金拆出情况的背景,以及发行人与久立电气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利益安排,交易定价与其他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因前述资金拆出事项影响发行人与久立电气之间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互相为对方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的情形,并取得了久立集团对该些事项的确认函;
④督促发行人对资金拆借情况进行整改,自2019年起,发行人资金拆借金额已大幅减少,2020年起,发行人已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多笔资金拆借的情况,在资金拆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存在瑕疵,发行人进行了彻底整改并规范,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自2019年起,发行人资金拆借金额已大幅减少,2020年起,发行人已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的运营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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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主要系偿还银行借款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以及提前支付货款并退回等原因所产生,拆借期限均较短,多在一周之内偿还,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资金拆借均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③2018年发行人与久立电气的资金拆出情况主要系配合久立电气的考核要求提前支付部分货款并退回所产生,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久立电气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约定等利益安排,前述资金拆出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向久立电气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互相为对方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的情形。
3、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已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能否充分支持相关结论,能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一致性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历次审核问询问题回复的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逐一进行了检查,认为历次审核问询问题回复的中介机构已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能够充分支持相关结论,能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一致性。
(四)针对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相关核查工作,以及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1、核查工作
(1)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核查工作如下:
①取得了发行人资金拆借明细表,并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等,验证发行人资金拆借完整性,并要求发行人出于谨慎原则,将期后货款退回的情形均按照资金拆借要求进行详细披露;
②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资金拆借的背景;
③对主要资金拆借对方进行访谈,了解资金拆借行为的背景,以及确认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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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取得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付款审批单或借款申请书等,分析发行人资金拆借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⑤督促发行人对资金拆借情况进行整改,自2019年起,发行人资金拆借金额已大幅减少,2020年起,发行人已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
⑥保荐机构立即对历次审核问询问题回复的核查程序、核查意见等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发表核查意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保荐机构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履行了如下复核工作:
保荐机构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权类项目申报后发行前审核工作指引(2020年)》《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后重大事项审核指引》等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对历次问询函回复提出了审核意见和问核意见并判断发行人相关事项是否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并对项目组相关事项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验收。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以及核查意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问题的核查工作进行了如下复核:
①获得并检查了发行人资金拆借明细表,以及发行人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等,复核资金拆借的完整性;检查了项目组编制的资金拆借利息测算表,复核资金拆借利息测算的准确性;
②向项目组了解资金拆借的原因及背景,检查项目组与发行人相关人员以及资金拆借对方的访谈记录,复核发行人资金拆借行为的商业合理性以及资金拆借对方与发行人的关系情况;
③获取了项目组编制的发行人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程序情况表,取得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等与资金拆借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文件,复核是否已经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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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首轮问询问题9中项目组的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以及历次审核问询问题回复中项目组其他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意见进行了全面检查,复核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核查意见是否完整、准确。
(3)发行人律师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履行了如下复核工作:
发行人律师已经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证券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指引》的要求,对发行人律师为久盛电气本次发行出具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复核,内核律师与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拆借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核查工作进行了如下复核:
①检查了项目组针对发行人资金拆借、关联交易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编制的查验计划及落实情况说明;
②检查了工作底稿中发行人的资金拆借明细表、发行人银行流水及往来明细账等;
③检查了关联方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④检查了项目组对资金拆借方的访谈笔录,了解资金拆借的原因及背景;
⑤检查了项目组编制的发行人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程序情况表,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等与资金拆借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审批文件;
⑥其他相关工作底稿的检查及复核。
(4)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履行了如下复核工作:
申报会计师已经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建立了项目质量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相关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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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申报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提交的,记录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开展核查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以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出具审核问题回复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2、核查结论
(1)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多笔资金拆借的情况,在资金拆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存在瑕疵,发行人进行了彻底整改并规范,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自2019年起,发行人资金拆借金额已大幅减少,2020年起,发行人已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的运营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②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方及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包括资金拆借的原因及背景、资金拆借对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等信息,该些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原因清晰,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均已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④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分别按照首轮问询问题9、二轮审核问询问题5的相关要求,发表了明确意见,并说明了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⑤中介机构经过全面检查,已能够确保核查意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保荐机构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经复核后认为:
报告期内,项目组对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核查情况真实合理,相关底稿真实完整,核查程序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规定。项目组已经按照要求对首轮问询问题9发表了核查意见,并经过全面检查,项目组发表的核查意见已完整、准确。
(3)发行人律师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经复核后认为:
1-17
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及发行人律师证券项目内核质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复核程序。经复核,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对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核查,取得了充分的核查证据,履行了必要的查验手段,相关工作底稿真实完备,核查意见完整、准确。
(4)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经复核后认为:
经申报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复核,项目组已经充分履行了核查工作,核查过程及核查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已记录于工作底稿,已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能够充分支持相关结论,项目组发表的核查意见完整、准确。
(五)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1、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多数资金拆借不计息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上述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互相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非经营性往来”之“(1)关联方资金拆借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具体拆入、拆出情况如下表:
关联方名称 | 拆入时间 | 拆入金额(万元) | 拆入原因 | 偿还时间 | 偿还金额(万元) |
张建华 | 2017年度 | ||||
报告期之前余额 | 9.58 | 日常经营开支,报告期前发生 | 2017.6.30 | 9.58 | |
小计 | 9.58 | - | 小计 | 9.58 | |
迪科投资 | 2017年度 | ||||
报告期之前余额 | 1,105.24 | 日常经营开支,报告期前发生 | 2017.4.6 | 500.00 | |
2017.1.17 | 40.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2017.4.20 | 160.00 |
1-18
关联方名称 | 拆入时间 | 拆入金额(万元) | 拆入原因 | 偿还时间 | 偿还金额(万元) |
2017.2.17 | 15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2017.4.28 | 500.00 | |
2017.3.10 | 40.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2017.5.8 | 165.00 | |
2017.3.28 | 500.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2017.6.8 | 100.00 | |
2017.4.13 | 50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2017.6.21 | 200.00 | |
2017.7.5 | 500.00 | 支付铜材采购款 | 2017.6.28 | 300.00 | |
2017.9.5 | 500.00 | 偿还银行借款 | 2017.6.29 | 410.24 | |
2017.11.22 | 280.00 | 偿还银行借款 | 2017.9.20 | 90.00 | |
2017.12.1 | 250.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2017.12.25 | 500.00 | |
/ | / | / | 2017.12.29 | 940.00 | |
小计 | 3,865.24 | - | 小计 | 3,865.24 | |
2018年度 | |||||
2018.1.15 | 500.00 | 支付税费 | 2018.4.3 | 45.00 | |
2018.1.18 | 125.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2018.5.2 | 200.00 | |
2018.1.19 | 75.00 | 支付铜材采购款 | 2018.9.4 | 500.00 | |
2018.4.2 | 45.00 | 偿还银行借款 | 2018.12.25 | 550.00 | |
2018.6.22 | 100.00 | 支付承兑保证金 | / | / | |
2018.9.20 | 20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 | / | |
2018.11.20 | 200.00 | 支付铜材采购款 | / | / | |
2018.12.5 | 5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 | / | |
小计 | 1,295.00 | - | 小计 | 1,295.00 | |
2019年度 | |||||
2019.1.14 | 40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2019.1.28 | 350.00 | |
2019.1.15 | 120.00 | 支付税费 | 2019.7.3 | 50.00 | |
2019.1.18 | 250.00 | 承兑汇票兑付 | 2019.12.30 | 370.00 | |
小计 | 770.00 | - | 小计 | 770.00 | |
张建华、郑钰华 | 2018年度 | ||||
2018.3.28 | 150.00 | 支付铜材采购款 | 2018.4.3 | 90.00 |
1-19
关联方名称 | 拆入时间 | 拆入金额(万元) | 拆入原因 | 偿还时间 | 偿还金额(万元) |
2018.4.2 | 485.00 | 偿还银行借款 | 2018.12.25 | 150.00 | |
/ | / | / | 2018.12.27 | 395.00 | |
小计 | 635.00 | - | 小计 | 635.00 |
1-20
方支付利息,其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经营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非经营性往来”之“(2)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为张建华、郑钰华及迪科投资,均系发行人向该等关联方拆入资金,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
张建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67.56%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郑钰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系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迪科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其持有发行人57.70%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方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向上述关联方拆入资金外,不存在与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
3、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21
①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明细表、发行人银行流水、往来明细账以及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进行交叉比对,确认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资金的主要用途,并测算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如需支付利息的利息金额,分析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②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向其及其配偶、迪科投资拆入资金的原因及背景,发行人未支付利息的原因;
③取得了张建华、郑钰华、迪科投资关于无偿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④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规章制度及内部审批文件,核查内部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⑤要求发行人对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彻底整改,以及张建华、迪科投资出具避免、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且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主要系由于流动资金较为紧张,该些资金均系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承兑汇票兑付以及支付承兑保证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日常经营事项;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均未支付利息,存在由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资金使用成本的情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的上述资金如需支付利息,其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及经营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互相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④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控股股东,
1-22
具体关联关系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除此之外,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关于产品销量
申报材料显示:
(1)2019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量持续下降;
(2)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量报告期内逐年增加。请发行人:
(1)结合矿物绝缘电缆的应用场景、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等,补充披露矿物绝缘电缆是否出现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的披露是否充分;
(2)结合报告期内存量客户和新增客户的数量变动、单家客户平均销售数量变动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量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矿物绝缘电缆的应用场景、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等,补充披露矿物绝缘电缆是否出现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的披露是否充分
1、矿物绝缘电缆是否出现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4、销量与销售价格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分析”之“(1)矿物绝缘电缆”之“①销量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1-23
2019年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量为6,337.44KM,较2018年减少1,041.99KM,主要是由于2018年矿物绝缘电缆产能利用率较高,发行人放弃了华润置地等定价相对较低的客户,使得2019年矿物绝缘电缆销量下降较多。其中,2018年发行人向华润置地BTTZ销量为1,194.45KM,2019年则下降至92.27KM。
2020年1-6月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量为3,139.52KM,较2019年1-6月增加303.41KM,同比上升10.70%。2020年下半年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售情况良好,预计2020年全年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量较2019年将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的较高水平,不存在产能过剩、产品滞销情形。
矿物绝缘电缆作为防火类特种电缆,主要应用于超高层建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以及下游客户对电气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宏观经济领域的稳定发展,矿物绝缘电缆市场需求量稳定增长,发展前景良好。同时,矿物绝缘电缆生产工艺较为严格、技术门槛较高,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公司相对较少,竞争环境相对缓和。根据QYResearch出具的《2020-2026中国矿物绝缘电缆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2019年我国矿物绝缘电缆销售规模为43.57亿元,预计2026年销售规模将达到105.10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3.40%。
综上,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产品不存在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2019年矿物绝缘电缆销量下降是具体客户的变动所致,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风险的披露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了宏观经济下滑、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形,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风险,该些风险均会对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重大事项提示(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下滑、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转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不及预期,导致公司下游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会对公司将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24
“重大事项提示(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以及行业内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的驱动,电线电缆高端产品领域的竞争亦有可能进一步加强。未来,如公司不能够通过产能扩张、技术及产品结构升级来适应行业的竞争态势,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将面临着一定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一、经营成果分析”之“4、销量与销售价格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分析”之“(1)
矿物绝缘电缆”之“①销量分析”披露了2019年矿物绝缘电缆销量下滑的原因。
考虑到2019年矿物绝缘电缆下降原因具有合理性,且2020年1-6月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量较2019年同期已有所增长,2019年销量的下降主要为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波动,矿物绝缘电缆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相关风险的披露充分。
(二)结合报告期内存量客户和新增客户的数量变动、单家客户平均销售数量变动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量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4、销量与销售价格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分析”之“(2)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之“①销量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量及客户数量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KM;家/KM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
客户数量 | 51 | 1,079.93 | 21.18 | 69 | 1,929.19 | 27.96 | 60 | 1,183.85 | 19.73 | 69 | 945.59 | 13.70 |
1-25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家数 | 销量 | 平均销量 | |
其中:新增 | 25 | 293.40 | 11.74 | 47 | 446.36 | 9.50 | 34 | 308.74 | 9.08 | / | / | / |
存量 | 26 | 786.53 | 30.25 | 22 | 1,482.83 | 67.40 | 26 | 875.11 | 33.66 | / | / | / |
1-26
(2)获取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销售明细表,结合矿物绝缘电缆报告期内销售收入、销量、主要客户情况,分析报告期内销量变动的原因;
(3)获取发行人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售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客户平均销量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期内销量变动的原因。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未出现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中提示经营业绩波动风险及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并在“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披露了矿物绝缘电缆除2019年销量有所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风险的披露充分;
(3)发行人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销量逐期增长,主要系存量客户平均销量增长、新增客户销量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供应商
申报材料显示:
(1)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
(2)2018年发行人因资金压力及供应商账期安排等原因,与湖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项下购销框架协议》,向湖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低氧铜杆等铜材,最终供应商系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340.36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与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背景,异地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2018年向湖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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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与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背景,异地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3、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自2013年起与河南龙辉建立合作关系,主要向其采购矿物绝缘电缆用铜管。河南龙辉系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全资孙公司。海亮股份于2015年11月拟收购金龙集团100%股权,根据海亮股份当时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金龙集团系国内铜管行业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由于矿物绝缘电缆用铜管加工难度相对较高,且该产品直接影响发行人主打产品矿物绝缘电缆的品质,故发行人一直以来均从排名靠前的铜管加工商采购,如河南龙辉、海亮股份以及金田铜业等,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河南铜产业发展报告》,河南龙辉所在地新乡市是我国精密铜管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当地铜加工产业链完整。故发行人选择与所处河南省新乡市的河南龙辉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宝胜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河南龙辉系宝胜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前五大供应商,且上海安捷防火智能电缆有限公司的铜管主要供应商亦为金田铜业、河南龙辉、海亮股份等知名铜管加工商。故发行人向河南龙辉采购铜管符合行业惯例。
(二)2018年向湖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1、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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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湖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胜贸易”)采购仅发生在2018年4-6月,该采购业务的背景如下:
2017年12月,发行人与久立电气签署2018年采购框架合同,约定按上海有色网现货铜均价+800元/吨加工费采购φ8mm低氧铜杆,账期为10天。2018年久立电气亦存在资金周转压力,其希望能够更快收到货款,同时发行人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而客户回款速度相对较慢,致使资金亦相对紧张。故在久立电气的协调下,发行人、久立电气与易胜贸易签订《供应链项下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由易胜贸易向久立电气采购货物,再销售给发行人。易胜贸易向久立电气采购φ8mm低氧铜杆的价格为上海有色网现货铜均价+500元/吨加工费(较久立电气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下浮300元/吨加工费),货到当天付款(账期减少10天);易胜贸易向发行人销售φ8mm低氧铜杆的价格为上海有色网现货铜均价+950元/吨加工费(较久立电气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上浮150元/吨加工费),货到15日后付款(账期增加5天)。故发行人与易胜贸易合作实质上系为了延长发行人向久立电气采购的付款账期,同时亦支付了一定成本,发行人为反映采购业务的实质情况将其与易胜贸易的交易合并归集至久立电气名下。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故发行人查询了最近上市或在审的电缆企业申报文件,如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电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该些电缆企业普遍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大宗商品的情况,其中中辰电缆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其向贸易商摩科瑞(中国)金属资源有限公司采购铜杆主要系由于账期原因,与发行人和易胜贸易的合作情况性质相似。
综上,发行人2018年4-6月向易胜贸易采购,系由于发行人与久立电气均存在临时性资金压力的原因,故与易胜贸易基于账期安排进行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辰电缆亦存在为延长账期而向贸易商采购铜材的情形,与发行人和易胜贸易的合作情况类似;发行人、久立电气与易胜贸易的三方交易定价明确,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付款账期等条款,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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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久立电气、易胜贸易所签署的《供应链项下购销框架协议》,存在一定的融资成分,发行人将全部采购货款计入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发行人向易胜贸易支付的为了延长付款账期的成本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亦未对存货中包含融资成分的计量作出的相关规定。
此外,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易胜贸易向发行人销售商品的账期为15天,远小于1年,故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如上所述,发行人按全部采购货款计入存货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对发行人采购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执行了控制测试,经测试,发行人与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实地走访河南龙辉、易胜贸易及久立电气,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合作背景、业务往来模式等具体合作情况,确认采购业务真实性,并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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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采购业务负责人等,了解发行人与河南龙辉、易胜贸易合作的背景、具体合作情况等;
(4)取得了发行人的采购明细表、付款明细表,核对发行人与易胜贸易的交易价格、付款情况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
(5)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河南龙辉、易胜贸易的工商信息,了解其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并分析其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及上游原材料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了解河南龙辉及其母公司金龙集团的业务情况和行业地位等,分析发行人与其合作的合理性;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拟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等,了解其供应商中涉及贸易商的基本情况;
(7)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银行流水,确认其与易胜贸易、久立电气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①发行人与所处河南省新乡市的河南龙辉合作系由于河南龙辉系我国知名的铜管加工商,新乡市亦是我国精密铜管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具有商业合理性,亦符合行业惯例;
②发行人2018年4-6月向易胜贸易采购,系由于发行人与久立电气均存在临时性资金压力的原因,故与易胜贸易基于账期安排进行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辰电缆亦存在为延长账期而向贸易商采购铜材的情形,与发行人和易胜贸易的合作情况类似;发行人、久立电气与易胜贸易的三方交易定价明确,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付款账期等条款,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按全部采购货款计入存货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关于废料收入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385.85万元、2,870.77万元、2,470.04万元、1,090.46万元。其中,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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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分别为824.97万元、929.37万元、899.82万元、270.3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
(1)如何区分研发投入直接材料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研发领用、消耗原材料,生产领用、消耗原材料与废料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核查程序和核查范围,对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如何区分研发投入直接材料与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制定了《研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和核算方法。公司研发投入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按照具体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公司设立有专门的研发部门,负责研发活动。研发活动领用的用于研发使用的直接材料均由研发部门根据研发项目实际需要,发出领用申请,并由研发部门领出,在材料领用申请单和出库单中明确记录系研发部门领用。实际领料时,公司研发部门根据研发项目需求由各研发项目负责人填制领料单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仓库管理员根据经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批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及时将领用信息录入ERP系统。月末财务人员将原材料领用信息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按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总金额归集至各研发项目直接投入成本。
公司通过制定并有效执行上述研发领料内控制度及措施,能够从原材料领用的源头有效区分并控制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保证了研发投入直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研发领用、消耗原材料,生产领用、消耗原材料与废料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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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为铜材,废料主要是由于拉丝、退货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铜材边角料等,故后文研发领用、生产领用仅考虑铜材的领用情况,废料分析亦主要分析废铜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领用、耗用铜材与废铜销售收入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研发领用铜材数量 | 103.28 | 288.80 | 341.32 | 247.55 |
研发领用铜材金额 | 448.41 | 1,342.59 | 1,655.66 | 1,194.25 |
研发产生废铜销售数量 | 82.19 | 262.85 | 263.64 | 238.32 |
研发产生废铜销售收入 | 270.35 | 899.82 | 929.37 | 824.97 |
销售废铜数量占领用数量的比例 | 79.57% | 91.01% | 77.24% | 96.27% |
销售金额占领用金额的比例 | 60.29% | 67.02% | 56.13% | 6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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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研发产生废料占研发领料的比重情况,故无法进行对比。防火类特种电缆产品直接关系建筑消防及人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发行人将研发成果形成前的相关试制品、报废品作为废料销售,而不作为成品对外销售或回收再利用符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及该类产品行业惯例。综上,发行人研发产生废料数量占研发领料数量相对较高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领用、耗用原材料与废料销售收入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生产消耗铜材数量 | 8,434.87 | 19,001.88 | 17,220.18 | 16,492.03 |
生产消耗铜材金额 | 35,310.04 | 84,263.89 | 79,652.67 | 73,086.27 |
生产产生废铜销售数量 | 132.68 | 218.40 | 260.49 | 267.25 |
生产产生废铜销售收入 | 437.61 | 748.80 | 965.24 | 828.68 |
销售废铜数量占领用数量的比例 | 1.57% | 1.15% | 1.51% | 1.62% |
销售金额占领用金额的比例 | 1.25% | 0.89% | 1.21% | 1.13% |
委外加工废铜数量 | 64.37 | 230.62 | 135.65 | 80.23 |
“销售废铜数量+委外加工废铜数量”占领用数量的比例 | 2.34% | 2.36% | 2.30%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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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核查程序和核查范围,对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关于研发领用材料内控措施及有效性执行的核查程序:
①了解公司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从研发立项、研发活动审批、研发日常费用发生和归集、研发费用核算等相关的内控流程。对主要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内控测试。经了解,公司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完整,内部控制得到有效运行。
②取得公司报告期内研究开发费用的台账,获取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并将立项文件有关内容与研究开发台账进行比对。
③获取研发材料领用单,检查研发材料的领用是否由研发部门申请领用,领用单相关审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确实是用于研发项目等。
④取得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将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财务账面记录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关于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执行的核查程序
①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废品的形成原因及背景,经了解,公司产品主要材料为铜杆、铜棒、铜管,废品主要系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电缆、铜边角料等以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废料。公司对废品定期进行清理收集,收集完成后存放在单独的废品存放处。公司定期联系废品客户进行销售处理,销售价格为当天市场废铜价格,销售数量根据实际过磅数量确定。
②项目组检查了废品销售相关的过磅记录、出库单及发票,查询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废铜价格相匹配。经检查,相关单据齐全完备、销售价格公允。
③查询并了解废品销售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是否与久盛电气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手购买废品是否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客户规模是否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经检查,废品销售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购买废品具有合理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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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且与交易规模相匹配。
④检查废品销售回款单据,公司废品销售均已收到款项,款项均由客户直接支付给久盛电气。
⑤对公司主要法人关联方、董监高个人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未发现与废品销售单位存在资金往来;获取了法人关联方及董监高个人的承诺,承诺与久盛电气客户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⑥对公司报告期主要材料投入产出比进行分析统计,产成品理论耗用与实际投入情况配比,整体无异常。
⑦对公司报告期废料销售重量进行匡算分析,报告期内废料重量占材料耗用重量占比整体无异常。
⑧对于报告期内2家主要的废料销售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双方交易的背景情况,并请对方确认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情况。
⑨对于报告期内5家主要废料销售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经函证,对方单位确认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
⑩报告期内,公司对于废料的成本未单独予以核算。具体而言,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由于废料占整体生产领用材料的比重较低,公司未单独核算废料成本,当期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全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中予以核算,并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公司该种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具备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直接材料计入研发费用,与公司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相吻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制定并有效执行研发领料内控制度及措施,能够从原材料领用的源头有效区分并控制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保证了研发投入直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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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领用、消耗原材料,生产领用、消耗原材料与废料销售收入匹配,研发产生废料数量占研发领料数量相对较高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废料销售收入和成本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废料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计入当期产成品成本,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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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应收账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状况分析”之“(一)主要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8)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故无法进行对比。
发行人查询了最近上市或在审的电缆企业申报文件,如中辰电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华通线缆,其中中辰电缆及华通线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对比情况如下:
①与中辰电缆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对比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中辰电缆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比例 |
2020年6月末 | 112,002.14 | 22,700.42 | 20.27% |
2019年末 | 84,349.20 | 42,509.91 | 50.40% |
2018年末 | 70,082.66 | 65,753.29 | 93.82% |
2017年末 | 67,590.09 | 65,578.76 | 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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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比例 |
2020年6月末 | 86,994.31 | 19,515.67 | 22.43% |
2019年末 | 84,589.62 | 46,225.33 | 54.65% |
2018年末 | 78,622.18 | 69,905.24 | 88.91% |
2017年末 | 67,359.94 | 61,352.15 | 91.08% |
年度 | 期末余额 | 次年1年的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
华通线缆 | 发行人 | 华通线缆 | 发行人 | 华通线缆 | 发行人 | |
2018年末 | 89,875.18 | 78,622.18 | 72,157.59 | 59,663.62 | 80.29% | 75.87% |
2017年末 | 65,056.60 | 67,359.94 | 48,132.26 | 51,028.06 | 73.99% | 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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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状况分析”之“(一)主要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④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
发行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情况,根据历史账龄迁徙率和最高账龄的预期损失率计算各账龄段的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前瞻性信息对预期损失率进行调整,预期信用损失率整体低于原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基于谨慎性原则,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发行人仍按原计提比例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率。
A.按照迁徙率模型计算的损失率情况
迁徙率模型是通过计算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时间段的应收账款的比例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方法。公司通过迁徙率模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a.2017年损失率
单位:万元
账龄 | 2016年 | 2017年 | 2017收回金额 | 2017年实际回收率 | 迁徙至2018年 | 迁徙率 | 2017年损失率 |
1年以内 | 36,581.73 | 49,714.12 | 27,869.38 | 76.18% | 1-2年 | 23.82% | 1.16% |
1-2年 | 8,248.35 | 8,712.35 | 5,136.83 | 62.28% | 2-3年 | 37.72% | 4.88% |
2-3年 | 4,502.39 | 3,111.52 | 1,790.14 | 39.76% | 3-4年 | 60.24% | 12.94% |
3-4年 | 2,581.16 | 2,712.25 | 1,070.72 | 41.48% | 4-5年 | 58.52% | 21.47% |
4-5年 | 691.93 | 1,510.44 | 374.55 | 54.13% | 5年以上 | 45.87% | 36.70% |
5年以上 | 1,602.35 | 1,599.26 | 320.47 | 20.00% | 5年以上 | 80.00% | 80.00% |
小计 | 54,207.90 | 67,359.94 | 36,562.08 | 67.4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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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 | 2017年 | 2018年 | 2018收回金额 | 2018年实际回收率 | 迁徙至2019年 | 迁徙率 | 2018年损失率 |
1年以内 | 49,714.12 | 62,290.30 | 41,508.69 | 83.49% | 1-2年 | 16.51% | 0.77% |
1-2年 | 8,712.35 | 8,205.43 | 5,962.10 | 68.43% | 2-3年 | 31.57% | 4.69% |
2-3年 | 3,111.52 | 2,750.24 | 1,565.29 | 50.31% | 3-4年 | 49.69% | 14.85% |
3-4年 | 2,712.25 | 1,546.23 | 1,127.14 | 41.56% | 4-5年 | 58.44% | 29.88% |
4-5年 | 1,510.44 | 1,585.11 | 544.98 | 36.08% | 5年以上 | 63.92% | 51.14% |
5年以上 | 1,599.26 | 2,244.86 | 319.85 | 20.00% | 5年以上 | 80.00% | 80.00% |
小计 | 67,359.94 | 78,622.18 | 51,028.06 | 75.75% | - | - | - |
账龄 | 2018年 | 2019年 | 2019收回金额 | 2019年实际回收率 | 迁徙至2020年 | 迁徙率 | 2019年损失率 |
1年以内 | 62,290.30 | 65,631.07 | 52,024.26 | 83.52% | 1-2年 | 16.48% | 1.36% |
1-2年 | 8,205.43 | 10,266.04 | 4,919.67 | 59.96% | 2-3年 | 40.04% | 8.26% |
2-3年 | 2,750.24 | 3,285.76 | 1,564.48 | 56.89% | 3-4年 | 43.11% | 20.63% |
3-4年 | 1,546.23 | 1,185.77 | 398.46 | 25.77% | 4-5年 | 74.23% | 47.85% |
4-5年 | 1,585.11 | 1,147.77 | 307.78 | 19.42% | 5年以上 | 80.58% | 64.47% |
5年以上 | 2,244.86 | 3,073.23 | 448.97 | 20.00% | 5年以上 | 80.00% | 80.00% |
小计 | 78,622.18 | 84,589.62 | 59,663.62 | 75.89% | - | - | - |
账龄 | 2019年信用损失率 | 2018年信用损失率 | 2017年信用损失率 | 平均年信用损失率 | 公司目前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1.36% | 0.77% | 1.16% | 1.10% | 3% |
1-2年 | 8.26% | 4.69% | 4.88% | 5.94% | 10% |
2-3年 | 20.63% | 14.85% | 12.94% | 16.14% | 20% |
3-4年 | 47.85% | 29.88% | 21.47% | 33.07% | 30% |
4-5年 | 64.47% | 51.14% | 36.70% | 50.77%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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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 | 2019年信用损失率 | 2018年信用损失率 | 2017年信用损失率 | 平均年信用损失率 | 公司目前信用损失率 |
5年以上 | 80.00% | 80.00% | 80.00% | 80.00% | 100%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根据迁徙率模型计算的坏账准备 | 6,405.70 | 4,718.95 | 4,453.35 |
根据账龄分析法计算的坏账准备 | 7,784.00 | 7,061.75 | 6,704.96 |
差异 | 1,378.30 | 2,342.80 | 2,25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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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过程,并分析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方式是否合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式,与发行人进行比较。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关于偿债能力指标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2)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3)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五)流动性与偿债能力分析”之“1、偿债能力分析”之“(1)短期偿债能力”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比较如下:
1-43
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流动比率 | 宝胜股份 | 1.10 | 1.06 | 1.08 | 1.04 |
万马股份 | 1.91 | 1.86 | 1.73 | 2.20 | |
杭电股份 | 1.55 | 1.60 | 1.55 | 1.28 | |
金龙羽 | 2.96 | 3.64 | 2.81 | 4.86 | |
尚纬股份 | 1.57 | 1.67 | 1.95 | 3.20 | |
通光线缆 | 1.89 | 1.65 | 1.35 | 1.41 | |
平均 | 1.83 | 1.91 | 1.74 | 2.33 | |
本公司 | 1.24 | 1.23 | 1.14 | 1.08 | |
速动比率 | 宝胜股份 | 0.91 | 0.90 | 0.92 | 0.88 |
万马股份 | 1.66 | 1.65 | 1.46 | 1.87 | |
杭电股份 | 1.18 | 1.16 | 1.11 | 0.91 | |
金龙羽 | 1.99 | 2.62 | 1.88 | 3.59 | |
尚纬股份 | 1.38 | 1.49 | 1.71 | 2.87 | |
通光线缆 | 1.57 | 1.44 | 1.17 | 1.20 | |
平均 | 1.45 | 1.54 | 1.37 | 1.89 | |
本公司 | 1.09 | 1.10 | 1.06 | 0.98 |
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剔除上市后股权募资情况的流动比率 | 宝胜股份 | 0.86 | 0.84 | 0.86 | 0.80 |
万马股份 | 1.03 | 0.97 | 0.86 | 1.09 | |
杭电股份 | 1.00 | 0.96 | 0.75 | 0.85 |
1-44
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金龙羽 | 2.31 | 2.80 | 2.15 | 3.28 | |
尚纬股份 | 1.05 | 1.08 | 0.98 | 0.98 | |
通光线缆 | 0.97 | 0.93 | 0.95 | 0.95 | |
平均 | 1.21 | 1.26 | 1.09 | 1.32 | |
本公司 | 1.24 | 1.23 | 1.14 | 1.08 | |
剔除上市后股权募资情况的速动比率 | 宝胜股份 | 0.68 | 0.68 | 0.70 | 0.64 |
万马股份 | 0.79 | 0.75 | 0.60 | 0.76 | |
杭电股份 | 0.63 | 0.52 | 0.31 | 0.47 | |
金龙羽 | 1.35 | 1.79 | 1.23 | 2.01 | |
尚纬股份 | 0.86 | 0.91 | 0.74 | 0.65 | |
通光线缆 | 0.66 | 0.72 | 0.76 | 0.74 | |
平均 | 0.83 | 0.90 | 0.72 | 0.88 | |
本公司 | 1.09 | 1.10 | 1.06 | 0.98 |
1-45
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宝胜股份 | 73.32 | 73.99 | 74.32 | 70.87 |
万马股份 | 41.53 | 38.91 | 40.72 | 36.56 | |
杭电股份 | 62.67 | 58.35 | 54.34 | 53.67 | |
金龙羽 | 43.19 | 34.63 | 37.44 | 19.80 | |
尚纬股份 | 50.76 | 47.13 | 34.97 | 19.76 | |
通光线缆 | 27.58 | 41.21 | 23.39 | 22.14 | |
平均 | 49.84 | 49.04 | 44.20 | 37.13 | |
本公司 | 63.72 | 62.54 | 65.50 | 67.15 |
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剔除上市后股权募资情况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宝胜股份 | 90.45 | 89.98 | 90.69 | 88.91 |
万马股份 | 73.45 | 73.69 | 78.13 | 75.26 | |
杭电股份 | 73.75 | 69.63 | 69.07 | 74.32 | |
金龙羽 | 53.12 | 43.18 | 47.06 | 27.63 | |
尚纬股份 | 69.79 | 66.20 | 55.55 | 35.73 | |
通光线缆 | 42.06 | 53.55 | 43.77 | 41.84 | |
平均 | 67.10 | 66.04 | 64.05 | 57.28 | |
本公司 | 63.72 | 62.54 | 65.50 | 6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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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偿债能力有望得到大幅提升。
(三)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1、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五)流动性与偿债能力分析”之“1、偿债能力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3)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存在如下影响:
①流动性紧张会使得发行人日常经营周转的营运资金需求增加,并导致发行人财务费用上升,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②流动性紧张会加剧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若发行人出现无法偿还银行借款、无法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员工工资等流动性危机,持续能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尽管发行人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相对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通过灵活运用银行借款、票据贴现、保理融资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报告期内偿债情况正常,亦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或有负债。
2017-2019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80.89万元、3,496.43万元和348.11万元,持续为正;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734.04万元,较2019年上升较多。
发行人2018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918.03万元,较2017年末的
996.40万元下降7.86%,基本持平;发行人2019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2,170.69万元,较2018年末增加1,252.67万元,上升136.45%;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2020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2,710.63万元,较2019年末增加539.94万元,上升24.87%。2019年、2020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均增长较多,随着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发行人流动性紧张整体呈好转趋势。
综上,发行人流动性紧张未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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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风险提示”之“(八)、偿债风险及流动性紧张的风险”、“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二)偿债风险及流动性紧张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所处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生产经营周转以及研发等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通常上游供应商的收款账期较下游客户的主要回款周期明显偏短,进一步加大了行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8、1.14、1.23和1.24,速动比率分别为0.98、1.06、1.10和1.09,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7.15%、65.50%、62.54%和63.72%,公司偿债指标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资信状况良好,但如果后续公司的资产结构或销售回款状况发生不利变动,或者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公司将可能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相对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债务融资规模相对较高,存在流动性紧张的风险。流动性紧张一方面将使得发行人财务费用相对较高,影响盈利能力;另一方面,流动性紧张会加剧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若发行人出现无法偿还银行借款、无法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员工工资等流动性危机,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核查依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指标,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查阅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内银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重大采购合同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及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偿债情况是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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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行业销售收款、采购付款惯例,以及发行人销售结算政策、资金管理政策等,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周转、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
(4)分析比较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可支配流动资产、到期应付负债情况, 评价发行人的流动性风险。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融资渠道相对单一,难以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自公开市场融资,具有合理性;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债务融资规模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
(3)公司已补充披露流动性紧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4)报告期内公司偿债情况正常,不存在因流动性紧张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及时性问题
请发行人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
补充披露2020年财务数据审阅情况,以列表方式披露①2020年下半年和2019年下半年、②2020全年和2019全年的主要财务信息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并披露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若发生较大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提醒投资者,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有)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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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披露2020年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如下:
(二)2020年的审阅报告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34号),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2020年下半年和2019年下半年、2020全年和2019全年的主要财务信息比较情况,若发生较大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1、主要财务信息比较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之“(三)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及同比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2020年下半年和2019年下半年、2020全年和2019全年的主要财务信息比较情况
(1)2020年下半年和2019年下半年主要财务信息比较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变动比率 |
营业收入 | 67,414.96 | 72,667.96 | -7.23% |
营业利润 | 5,161.26 | 5,465.94 |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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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变动比率 |
利润总额 | 5,471.41 | 5,542.55 | -1.28% |
净利润 | 4,784.19 | 5,058.16 | -5.4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35.13 | 4,870.10 | -0.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566.63 | 4,800.40 | -4.8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49.16 | -518.99 | -1,092.15% |
项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变动比率 |
总资产 | 140,330.04 | 132,505.64 | 5.90% |
所有者权益 | 45,630.84 | 39,574.79 | 15.30% |
营业收入 | 119,321.80 | 125,594.83 | -5.00% |
营业利润 | 9,077.69 | 9,137.08 | -0.65% |
利润总额 | 9,474.29 | 9,226.97 | 2.68% |
净利润 | 8,246.00 | 8,251.32 | -0.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140.88 | 8,000.44 | 1.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716.90 | 7,717.57 | -0.0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34.04 | 348.11 | 9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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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所有者权益较2019年末增加15.30%,原因主要系2020年公司实现盈利,使得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增加972.66%,原因主要系支付的税费减少,以及收到押金保证金、备用金退回及湖州市湖州南太湖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协会的上市奖励资金,使得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所致。
2020年,发行人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及金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0.14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06.04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14.12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4.92 |
非经常性损益小计 | 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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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三五”规划的收官,“十四五”规划各项政策逐步推出,国家电网下属各公司招投标已陆续开始恢复正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久盛交联已中标国家电网下属各公司合同合计金额为19,826.85万元,已显著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同时,公司优势产品防火类特种电缆依然保持着较好的增长态势,2020年母公司营业收入为98,548.11万元,同比增长15.56%。故上述不利因素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提醒投资者,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有)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至“十
七、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34号),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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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变动比率 |
总资产 | 140,330.04 | 132,505.64 | 5.90% |
负债总额 | 94,699.20 | 93,302.25 | 1.5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45,897.11 | 39,574.79 | 15.98% |
营业收入 | 119,321.80 | 125,594.83 | -5.00% |
营业利润 | 9,077.69 | 9,137.08 | -0.65% |
利润总额 | 9,474.29 | 9,226.97 | 2.68% |
净利润 | 8,246.00 | 8,251.32 | -0.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140.88 | 8,000.44 | 1.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716.90 | 7,717.57 | -0.0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34.04 | 348.11 | 9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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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国家电网下属各公司合同合计金额为19,826.85万元,已显著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同时,公司优势产品防火类特种电缆依然保持着较好的增长态势,2020年母公司营业收入为98,548.11万元,同比增长15.56%。故上述不利因素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编制的2020年财务报表;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20年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并出具《审阅报告》;
(2)对发行人2020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进行比对分析,并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主要会计科目的变动原因、影响以及可持续性;
(3)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2020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原因,分析该些影响因素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取得了久盛交联的中标合同清单以及中标通知书或者通过公开信息系统查询久盛交联的中标情况。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2)发行人2020年下半年和2019年下半年、2020全年和2019年全年的主要财务信息变化较大的主要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较多,其余财务信息均未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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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2020年业绩下滑的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披露;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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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1-57
发行人董事长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建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1-58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张 阳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1-59
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