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11民初988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000万元及滋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于2021年1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一审判决
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做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HHL202001M13-1、QHHL202001M13-2、QHHL202001M13-3的三份《购销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938元,由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469元,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对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13,317,681.23元(人民币)。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案涉及的货款预计提坏账准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本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2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