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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报会计师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1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1〕7-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已对《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04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盈科技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1〕7-11号)。因显盈科技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主要外协厂商和盛高创

申报材料及资金流水核查显示:

和盛高创系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委托其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600.90万元、1,154.48万元、602.18万元、199.53万元,占和盛高创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68%、74.51%、65.79%、55.70%。

(1)发行人委托和盛高创外协加工金额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2)和盛高创2018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张玉变更为欧阳冰华,张玉与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肖杰的配偶曹晓英存在20万元的资金往来,保荐人在交易明细中显示张玉系曹晓英表妹夫。

请发行人披露张玉作为和盛高创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的原因、和盛高创是否实际由张玉控制,曹晓英与张玉资金往来的原因,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委托和

盛高创加工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公允性,并请更正采购金额。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和盛高创指受同一控制下的惠州市和盛高创电子有限公司和吉安市井开区和盛电子有限公司,为便于理解,本题回复中,惠州和盛指惠州市和盛高创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和盛指吉安市井开区和盛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和盛和吉安和盛合称和盛高创。

(一) 请公司披露张玉作为和盛高创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的原因、和盛高创是否实际由张玉控制,曹晓英与张玉资金往来的原因

1. 请公司披露张玉作为和盛高创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的原因

(1) 惠州和盛设立的原因

张玉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惠州市和盛高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和盛)。惠州和盛设立于2017年5月,设立时股东为欧阳冰华30%、张玉70%,注册资本200万元,欧阳冰华系公司供应商吉安市井开区和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和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吉安和盛于2013年即已开始合作,吉安和盛主要业务为双倍线外协加工、双倍线成品销售。

随着吉安和盛与公司合作的深入,为降低物流、沟通成本,欧阳冰华有意在惠州建厂。欧阳冰华与张玉早年通过肖杰相识,张玉于2016年11月刚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副部长岗位离职,计划自主创业,两人随即合作,于2017年5月17日设立惠州和盛,注册资本200万元,首期投资100万元。因欧阳冰华资金不足,由张玉出资70%,出于资金管控目的,张玉担任法定代表人,欧阳冰华出资30%。运营上,张玉先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无双倍线加工厂管理经验,欧阳冰华拥有多年双倍线加工厂管理经验,因此由欧阳冰华主导负责公司经营。惠州和盛主要业务为双倍线、成品组装外协加工、双倍线成品销售。

根据惠州和盛银行流水,2017年,惠州和盛累计收到张玉出资85万元,欧阳冰华累计出资26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约60万元,装修费用约18万元,以及支付工资、货款等。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获取的客观证据:

1) 欧阳冰华控制的公司吉安市井开区和盛电子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确认历史股东、高管不存在公司关联方、张玉;核查吉安和盛与公司交易信息,确认合作起始于2013年。

2) 张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6年11月28日自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离职,工作7年,具备85万元出资相应的出资能力;

3) 惠州和盛银行流水,2017年5月至9月,张玉分三次向惠州和盛出资85万元;2017年5月至9月,欧阳冰华分两次向惠州和盛出资26万元;

4) 惠州和盛固定资产明细、长期待摊费用(装修款)明细,2017年购买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约60万元,装修费用约18万元;

5) 与欧阳冰华、张玉的访谈记录。

(2) 2018年8月张玉退出惠州和盛及其原因

1) 惠州和盛经营亏损及其原因

惠州和盛设立之初,欧阳冰华认为,其在吉安和盛拥有多年管理经验,在订单充足的情况下,应迅速做大规模,因此规划的工厂规模较大,租赁了一栋厂房(四层)、一栋宿舍,共4,000平方米,聘请员工80-100人左右。但在实际经营中,因产线工人流失率高,生产效率低、良品率低,导致不能及时交货。

产线工人流失率高的具体原因为:因新工厂需要招聘员工数量多,主要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惠州当地劳务派遣公司对员工的控制力强,当其他工厂给予的工资更高时,会随意调离员工。在双倍线加工中,主要依靠手工生产,产线工人培训约需2个月,第3个月开始产生效益,在员工流失数量高的情况下,会导致生产效率低、良品率低,从而导致损失。新设工厂通常需要1-2年的沉淀,留下足够数量的稳定员工后,开始盈利。

因此,惠州和盛工厂投入运行后,盈利状况不及预期。截至2017年末,惠州和盛累计亏损约89万元,截至2018年7月末张玉退出前,两年累计亏损约128万元,股东出资126万元已亏损完毕,资不抵债。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获取的客观证据:

① 惠州和盛实地走访、获取厂房租赁协议,4,000平方米,3.98万元/月;

② 惠州和盛2017年-2018年各月工资表,核查员工聘用人数、派遣工人数、变化情况,员工平均人数在100人左右;

③ 核查惠州和盛银行流水,统计流入流出情况,除与股东的出资款及往来款外,2017年净流出约102万元,与账面亏损89万元基本匹配;2018年1-7月净流出约26万元,与账面亏损39万元基本匹配;两期合计净流出128万元,与累计亏损128万元一致。

④ 与欧阳冰华、张玉的访谈记录。

2) 张玉退出惠州和盛及其原因

在持续亏损的状况下,2018年1-8月,欧阳冰华继续向惠州和盛出资15万元,并通过其控制的吉安和盛陆续向惠州和盛提供借款40万元。同时,欧阳冰华多次希望张玉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但鉴于惠州和盛持续亏损,张玉无意再出资,欧阳冰华与张玉合作关系破裂。

截至2018年7月末,惠州和盛已资不抵债,欠供应商货款约150万元。因惠州和盛注册资本200万元,张玉需要出资140万元,张玉实际已出资85万元,若供应商起诉,张玉仍负有55万元出资义务,因此不希望继续持有惠州和盛股权。同时,欧阳冰华希望继续经营惠州和盛,以期扭亏为盈。2018年8月,欧阳冰华与张玉达成一致,张玉将惠州和盛70%股权无偿转让给欧阳冰华,相关的债务、亏损由欧阳冰华承担。同时,惠州和盛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阳冰华。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获取的客观证据:

① 欧阳冰华、吉安和盛与惠州和盛的资金往来记录,2018年1-8月,欧阳冰华、吉安和盛分13次向惠州和盛转入共55万元;

② 惠州和盛2018年7月末的应付款明细,欠供应商货款约150万元;

③ 核查惠州和盛注册资本、张玉实缴出资金额,确认若不转让,张玉存在补缴55万元的风险;

④ 与欧阳冰华、张玉的访谈记录。

(3) 张玉作为和盛高创法定代表人以及变更的原因

如上所述,张玉和欧阳冰华合作创立惠州和盛,惠州和盛设立之初,张玉持有70%的股权,但不参与具体经营,出于资金管控目的,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因惠州和盛持续亏损,欧阳冰华与张玉合作关系破裂,因惠州和盛资不抵债,为避免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张玉退出惠州和盛,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2. 惠州和盛是否实际由张玉控制

如上所述,惠州和盛最初由欧阳冰华提议设立,且因欧阳冰华拥有多年双倍线加工厂管理经验,由其主导负责公司经营。也是基于该原因,2018年经营困难期间,惠州和盛的供应商均向欧阳冰华追要欠款,因此,在2018年公司持续亏损期间,欧阳冰华持续提供资金以维持公司经营,因此,在经营上,惠州和盛自设立至今一直由欧阳冰华主导、控制。

公司设立之初,因欧阳冰华资金有限,由张玉出资70%,出于资金管控目的,张玉担任法定代表人,但经营上的主导权由欧阳冰华控制。

2018年8月,张玉退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惠州和盛不再有影响。因此,张玉未实际控制惠州和盛。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获取的客观证据:

(1) 根据惠州和盛银行流水显示,张玉与惠州和盛除2017年出资3笔共85万元外,2017年至2020年,无其他资金往来。但欧阳冰华与惠州和盛存在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欧阳冰华与惠州和盛往来2017年为8笔、2018年为19笔、2019年为42笔,2020年为39笔。2018年8月后明显增加,主要原因为2018年8月之前为合资公司,要求账务规范、资金权属清晰,2018年8月之后为欧阳冰华独资公司,规范要求下降。因此,从资金流水往来记录看,欧阳冰华为惠州和盛的实际控制人。

(2) 根据张玉与欧阳冰华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股东变更登记后,欧阳冰华按出资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3) 与欧阳冰华、张玉的访谈记录。

3. 曹晓英与张玉资金往来的原因

张玉为曹晓英之表妹夫,2017年6月,曹晓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夫借款20万元,曹晓英于2017年8月向表妹周娇账户还款5万元、2017年9月向表妹夫张玉还款15万元,该借款已全部还清。

除上述20万元资金往来外,报告期内,曹晓英与张玉不存在其他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张玉不存在其他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

对于上述事项,我们获取的客观证据:

(1) 核查曹晓英银行流水,确认曹晓英于2017年6月向张玉借入20万元后于同年9月还清相应借款,除此以外,报告期内曹晓英与张玉不存在其他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

(2) 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张玉不存在其他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

(3) 与曹晓英、张玉的访谈记录。

4. 关于惠州和盛其他情况的核查

(1) 2017年至2020年惠州和盛的经营规模和资金流入流出规模较小,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经营规模

2017年至2020年,惠州和盛纳税报表和根据银行流水汇总的收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科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纳税报表收入未申报373.971,102.63289.02
净利润未申报-8.250.074.12
流水汇总经营性流入314.45528.951,281.87270.64
经营性流出317.83510.811,454.16372.72
净流入-3.3818.14-172.29-102.08

注:经营性资金流入、流出指除与股东资金往来之外的资金

2017年度、2018年度,惠州和盛纳税报表与根据银行流水汇总的收支情况的差异主要为无票采购支出、增值税额等。总体而言,2018年后,即2019年度和2020年度,惠州和盛总体收支平衡,不存在大额亏损,惠州和盛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经营规模。

(2) 惠州和盛报告期内资金流入清晰,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资金来源

单位:万元

报表科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流水汇总惠州和盛经营性流入314.45528.951,281.87270.64
其中:来自公司采购款282.27523.221,151.27216.39
其他经营性流入32.185.73130.654.25

根据惠州和盛的银行流水,惠州和盛资金来源清晰,主要为公司采购款,外

部来源均为少量其他客户付款,2017年至2020年金额分别约为55万元、131万元、6万元和32万元,金额较小,且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往来。因此,惠州和盛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资金来源。

(3) 惠州和盛资金流出情况核查:与公司存在共同供应商情况核查2017年至2020年,惠州和盛存在向公司直接销售双倍线成品的情况,2017年至2020年金额分别为171.34万元、389.34万元、3.54万元和-0.01万元,因此惠州和盛需要向供应商采购线缆、连接器等原材料;同时,因2017年、2018年惠州和盛自身生产效率低,存在外协生产部分双倍线成品的情况,导致与公司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合。惠州和盛银行流水显示,报告期内,惠州和盛与公司供应商年交易金额超过20万元的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和2018年,与向公司销售双倍线成品的时间一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2018年度2017年度供应商简介
百亨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51.2024.05线缆供应商
东莞市衡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72.91连接器供应商
湛江市海盈电子有限公司66.109.19外协厂商,因自身生产效率低,采购外协以保证交付
东莞市英默仕电子有限公司37.89连接器供应商
深圳市荣威达科技有限公司28.39线缆供应商
东莞市旭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2.95连接器供应商
合计379.4433.24

惠州和盛2017年、2018年与公司供应商交易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较小且小于报告期惠州和盛向公司直接销售双倍线成品的金额564.23万元,交易金额合理。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惠州和盛不存在其他与公司供应商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

(4) 吉安和盛资金流水核查:与公司关联方、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因吉安和盛在报告期内与惠州和盛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我们核查了吉安和盛超过20万元的大额资金流水。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与公司业务往来外,吉安和盛于2019年、2020年向

公司供应商百亨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采购线缆,采购金额分别为15.81万元和61.62万元。除此之外,吉安和盛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大额或频繁的资金往来。

(二) 分析并披露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公允性,并请更正采购金额

1. 分析并披露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的原因以及价格的公允性

(1) 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的原因

吉安和盛成立于2013年,主营电线、电缆、电器连接线缆等的生产、销售。2013年开始,公司即与吉安和盛合作,向其采购双倍线加工和成品组装服务,并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2017年5月,吉安和盛实际控制人欧阳冰华与张玉合作设立惠州和盛,基于与吉安和盛、欧阳冰华在双倍线加工、成品组装等领域的长期合作及信任,公司委托物流距离更近的惠州和盛加工,具备商业合理性。

(2) 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委托和盛高创的加工服务主要包括成品组装、双倍线加工服务,同时公司向其采购双倍线成品。2017年至2020年,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无显著差异。

2017至2020年,向惠州和盛、吉安和盛的采购情况如下:

主体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万元)占比(%)金额(万元)占比(%)金额(万元)占比(%)金额(万元)占比(%)
惠州和盛成品组装267.8193.04349.1099.09469.0747.63119.6530.46
双倍线加工20.056.979.811.0094.1823.98
双倍线-0.01-0.013.200.91388.9539.49171.0943.56
其他0.010.00117.0511.887.872.00
小计287.86100.00352.31100.00984.88100.00392.79100.00
吉安和盛成品组装47.4920.5146.1618.4715.158.9443.6720.99
双倍线加工184.0579.48199.1279.69149.5488.17137.6866.16
双倍线0.340.130.380.220.260.12
其他0.010.014.251.704.522.6726.5012.73
小计231.55100.00249.87100.00169.60100.00208.11100.00
和盛高创合并成品组装315.3160.70395.2765.64484.2241.94163.3227.18
双倍线加工204.1039.30199.1233.07159.3513.8231.8738.59
双倍线-0.013.540.59389.3433.72171.3428.51
其他0.014.260.71121.5710.5334.375.72
合计519.41100.00602.18100.001,154.48100.00600.9100.00

1) 成品组装

2017年至2020年,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成品组装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63.32万元、484.22万元、395.27万元和315.31万元,占公司成品组装服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87%、48.44%、32.19%和27.39%,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成品组装服务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对比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
和盛高创315.313.10395.273.11484.223.03163.322.94
其中:惠州和盛267.813.11349.103.14469.073.04119.652.97
吉安和盛47.493.0646.162.8415.152.8043.672.86
其他供应商835.903.09832.633.23515.432.92256.862.32

公司向惠州和盛采购成品组装服务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无显著差异,价格公允。

2) 双倍线加工

2017至2020年,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双倍线加工服务的金额分别为231.87万元、159.35万元、199.12万元和204.10万元,占公司双倍线加工服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41%、22.66%、23.41%和18.17%。公司向和盛高创主要采购DP、HDMI接口的双倍线加工服务,上述服务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公司向和盛高创双倍线加工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7.15%和92.93%,其采购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对比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
DP双倍线加工
和盛高创146.142.38172.282.37142.952.39187.072.36
其中:惠州和盛3.541.935.852.2560.232.39
吉安和盛142.602.40172.282.37137.102.39126.842.34
其他供应商166.822.09154.362.06131.552.15110.762.16
HDMI双倍线加工
和盛高创43.531.7321.161.8016.401.6944.791.65
其中:惠州和盛16.521.633.951.6133.951.65
吉安和盛27.011.7921.161.8012.451.7210.841.66
其他供应商96.191.8094.561.6979.201.7361.381.75

和盛高创的采购单价整体上略高于其他供应商单价,主要原因是和盛高创加工产品的特殊工艺相对较多,如包铜箔、焊地线等。公司向和盛高创的采购价格公允。

3) 双倍线

公司主要在2017年和2018年对外采购双倍线,2019年之后,公司为保证材料质量,从直接采购双倍线转换为自主采购线材和连接器同时委托外协厂加工成双倍线的形式。2017年至2020年,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的双倍线金额分别为

171.34万元、389.34万元、3.54万元和-0.01万元,占公司双倍线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7%、76.94%、83.53%和-8.86%。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主要向惠州和盛采购双倍线,占公司向和盛高创双倍线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9.85%、99.90%,主要采购的品类为DP双倍线,DP双倍线的采购价格与其他供应商对比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金额 (万元)单价 (元/个)
和盛高创261.366.27104.856.64
其他供应商平均115.836.15136.975.78

综上,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单价与其他供应商无重大差异,采购价格公允。

2. 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外协加工金额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的情形系披露口径不同所致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向和盛高创不仅采购外协加工服务,还于2017年和2018年采购了成品双倍线,申报材料和反馈回复中,根据披露需求,分别披露了向和盛高创的总采购金额和外协加工采购金额,因披露口径不同从而导致披露数据不一致,不存在披露错误。具体如下:

(1)《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披露情况

1) 第8题关于供应商之“(三)1.(2)2)公司向和盛高创采购双倍线、成品组装及双倍线加工服务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无显著差异”披露的内容如下:

公司向和盛高创主要采购双倍线、成品组装以及双倍线加工服务,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万元)占比(%)金额(万元)占比(%)金额 (万元)占比(%)金额 (万元)占比 (%)
成品组装123.7962.04395.2765.64484.2241.94163.3227.18
双倍线加工75.7237.95199.1233.07159.3513.80231.8738.59
双倍线0.010.013.540.59389.3433.72171.3428.51
其他4.260.71121.5710.5334.375.72
合计199.53100.00602.18100.001,154.48100.00600.90100.00

2) 第8题关于供应商之“(三)2并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注册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如前十大供应商)或者公司采购金额占其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情形,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形”披露的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合计16家,向其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主要采购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9和盛高创及其关联方双倍线、成品组装及双倍线加工199.53602.181,154.48600.90

注: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已合并计算采购金额

3) 第9题关于外协加工之“(二)1.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厂商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工序、采购数量、金额、占比”披露的内容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954.38万元、2,122.21万元、2,835.86万元和1,332.72万元,占各期公司外协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3.71%、61.85%、61.46%和56.05%,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期间序号外协厂商名称采购数量(万个)采购金额 (万元)占外协采购总额的比重外协工序
2020年1-6月3和盛高创73.64199.518.39%成品组装、双倍线加工
2019年度2和盛高创215.53594.3912.88%成品组装、双倍线加工
2018年度1和盛高创234.18643.6818.76%成品组装、双倍线加工
2017年度2和盛高创274.26422.9415.95%成品组装、双倍线加工

注:以上采购金额只包括外协加工金额,不包括其他原材料采购金额

上表披露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外协加工金额还包括向和盛高创采购的“其他”中的丝印、后焊外协采购金额27.75万元和0.11万元。

(2)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按照第一轮反馈回复更新后的招股书亦存在上述数据披露差异,皆因披露口径不同所致。

(三) 核查程序

1.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阅和盛高创的工商信息;

2. 实地走访和盛高创,考察其经营场所,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

3. 访谈欧阳冰华了解公司与和盛高创的交易背景、交易情况、定价等情况;

4. 访谈张玉,了解其投资惠州和盛和退出惠州和盛的原因,确认其投资和退出惠州和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了解其投资惠州和盛之前的过往履历、出资能力;核查其与曹晓英资金往来的原因;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流水,与张玉无其他资金往来;

5. 核查和盛高创的财务状况,张玉投资、退出惠州和盛的合理性;

6. 前往银行打印吉安和盛、惠州和盛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银行流水,对超过20万的大额流水进行核查,未发现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资金往来;

7. 获取惠州和盛和吉安和盛的主要供应商清单,并与公司供应商清单进行匹配,核查其与公司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

8. 获取公司采购明细,分析公司向和盛高创及其他外协厂商采购同类外协加工服务的价格,分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四)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张玉作为惠州和盛法定代表人的原因为:设立时,张玉是惠州和盛主要出资人;变更的原因为因惠州和盛持续亏损,张玉退出惠州和盛,具有合理性;

2. 惠州和盛自设立以来一直由欧阳冰华主导经营,张玉退出后,未控制惠州和盛;

3. 曹晓英与张玉资金往来系曹晓英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具备合理性;

4. 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加工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公司委托和盛高创外协加工金额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系披露口径不同所致,未存在披露错误。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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