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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2020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遵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资产,进一步增强公司的防范风险能力,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同意本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

独立董事:黄伟坤、黄贤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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