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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2020)粤03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原子公司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棉”)与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惠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已作出(2017)粤0304民初134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4执29547号。执行过程中,深圳永惠源申请追加公司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福田法院经书面审查后作出(2020)粤03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1202B室

被申请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住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

被执行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忠

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5-231室

2、案件诉讼请求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2017)粤0304执295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3、事实和理由

本案系公司原子公司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福田区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17】粤0304民初13490号),判决天津德棉向深圳永惠源支付货款38877404元及违约金,该案上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4执 29547号)。经福田区法院执行后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向福田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依据(2017)粤0304民初13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4执 29547号,经该院执行后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未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股东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有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依法须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304执29547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粤0304民初13490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公司已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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