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水业”)拟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生态”)100%股权、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碧水环保”)100%股权和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义自来水”)100%股权,并向包括水业集团或其关联方在内的合计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以及必要的补充文件,以及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以下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