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减资过程中未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开元”)将所持有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2,440,846,824股内资股划转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6.50亿元减至人民币75亿元,减资人民币31.50亿元。公司为海通开元减资过程中未清偿债务105,502.08万元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张鸣、林家礼、朱洪超、周宇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