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96证券简称:凯迪退主办劵商:太平洋证劵编号:2021-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51、2020-61、2020-76);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125,下称《2020-125公告》)。
上述公告均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请投资者查询。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1月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431件,较《2020-125公告》新增13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26件,较《2020-125公告》新增2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403起,较《2020-125公告》新增5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41起,较《2020-125公告》新增3起;燃料买卖案件1461起,较《2020-125公告》新增3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4789.18万元。新增13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5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截至2021年1月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105件,较《2020-125公告》新增0起。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标的合计金额 | 案由 |
(2020)鄂0192民初1748号 |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约1252万元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20)湘1321民初3891号 | 朱小安、贺冬连、朱送军(诉讼代表人)等 | ①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③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约666万元 | 合同纠纷 |
(2020)武仲受字第000002412号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①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约347万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鄂0192民初6578号 | 上海汇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约1556万元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2021)桂0512民初2号 |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①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约622万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0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定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20)湘1321破申1号 |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
裁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判决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20)京02民初606号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保证合同纠纷 | / |
判决结果 | 判决如下: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已生效的(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之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3765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3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