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创泰”)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创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拟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公司与英唐创泰初步协商标的公司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8,000
万元至人民币178,000万元之间,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公司与英唐创泰协商确定,待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后,各方将正式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9、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1月28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1月28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