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宇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媒体相关报道的澄清说明
菏泽宇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中咨询”或“本企业”)关注到1月27日晚有媒体发布了标题为《中科信息员工持股平台减持疑云:大宗交易减持被指超期董监高也疑似违反承诺》的文章。对本企业减持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事项提出质疑,引发投资者关注。本企业就相关报道内容进行了核实,为避免对投资者构成误导,现予以澄清说明。
一、澄清说明
(一)该媒体报道:“宇中咨询似乎还违背了承诺: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有中科信息的股份承诺在中科信息股票复牌之日起至相关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中科信息股份,但公司董监高人员持股的宇中咨询却在上述时间段进行了减持。”
本企业自2020年9月10日(即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股票复牌之日)起至今减持中科信息股票系因本企业部分合伙人(以下简称“减持申请人”)申请而进行,“减持申请人”无中科信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科信息董监高”),且自2020年9月10日之日起至今,亦未有中科信息董监高向本企业申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中科信息董监高通过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中科信息股票数量自2020年9月
10日起至今未发生变化,中科信息董监高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担任中科信息董监高人员的本企业合伙人姓名 | 职务 | 2020.9.10当日 结存股数(万股) | 2021.1.28 结存股数(万股) |
1 | 史志明 | 董事长、总经理 | 49.84 | 49.84 |
2 | 付忠良 | 副董事长 | 193.46 | 193.46 |
3 | 帅红涛 | 监事会主席 | 49.64 | 49.64 |
4 | 王晓宇 | 董事 | 375.90 | 375.90 |
5 | 肖 帆 | 职工监事 | 46.97 | 46.97 |
6 | 尹邦明 | 副总经理、董秘 | 21.67 | 21.67 |
7 | 钟 勇 | 副总经理 | 48.50 | 48.50 |
8 | 王晓东 | 副总经理 | 41.80 | 41.80 |
9 | 方 伟 | 副总经理 | 9.37 | 9.37 |
10 | 刘小兵 | 财务总监 | 48.61 | 48.61 |
注:自中科信息于2017年7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来,担任中科信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本企业合伙人持股变化情况均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董监高及其相关人员股份变化”栏目进行了公示。
因“减持申请人”提出减持申请而导致的本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是否构成中科信息董监高违背了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的不减持承诺,本企业咨询了上市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明确回复:
本次减持中科信息股票之后的收益归属上述“减持申请人”,上述“减持申请人”且为上述减持行为的最终收益人,本企业亦不会将
本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分配给除“减持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基于此,“减持申请人”通过本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中科信息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科信息董监高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仅对其个人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承诺,并未对其他合伙人通过本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事项进行承诺。所以,因“减持申请人”提出减持申请而导致的本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中科信息董监高违反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作出的不减持承诺。
(二)该媒体报道:“中科信息股东宇中咨询的减持被投资者指称超出了减持期限:宇中咨询在1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80万股,但之前它的披露的减持计划是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以下简称“7.21减持计划”),该公告明确宇中咨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限为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为此,上述公告中披露的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限已于2021年1月23日届满。在2021年1月23日之前,本企业凡触及公告条件的减持行为均及时委托上市公司按规定发布了相关公告。宇中咨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是实施上述“7.21减持计划”,系本企业实施的新一次减持行为。鉴于本企业在中科信息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已于2020年7月28日届满,同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并未对上市公司股东在相关承诺期结束后涉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提出预披露的要求,为此,本企业在2021年1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无需进行减持计划预披露,也未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二、特别提示
(一)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中科信息上市以来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开展相关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敬请市场相关人士及投资者理性解读。
(二)本企业相关公告均在上市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法定信批媒体进行披露,本企业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特此说明。
菏泽宇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