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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9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1月18日,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8日,时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实际控制人赵燕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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