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宇电气”)投资建设智能电气及能源物联网研发检测中心项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积极把握能源物联网产业发展趋势,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向能源服务领域拓展,发展能源物联网产业。本次纳宇电气投资建设智能电气及能源物联网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为公司能源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奠定基础,为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投资拟以自有资金进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智能电气及能源物联网研发检测中心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