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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1-006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1年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1年1月22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公示期间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

3. 2021年1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1. 调整激励对象人数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84人调整为372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19人不变,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65人调整为353人。

2. 调整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益合计由408.88万股减为407.23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56.20万股,股票期权的数量由152.68万份减为151.0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权益总数的比例由

37.34%调整为37.09%。

3. 公司根据前述调整内容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同时因股票期权的数量发生变化,对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摘要、《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调整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8)。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仅对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数量、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仅为根据调整情况进行的更新,除上述调整和更新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未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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