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工大高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于2020年6月、8月总计偿还公司资金占用本金金额为67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
二、违规担保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14日、2021年1月3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发函,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关联方工大集团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其中,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
富时”)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担保的本金及相关费用。其中,对新华富时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3.70亿元;对深圳彼岸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2.7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2020-086)。公司担保责任是否能够解除,需关注工大集团后续是否能够全额清偿。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2、经营风险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业。因疫情原因对零售业、服务业、娱乐性行业影响较大,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服务业也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挑战,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另外,公司受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被冻结,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公司及子公司到期的银行借款等存在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风险,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同时,公司目前涉及诉讼事项较多,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生
效判决,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融资难度大、流动性短缺,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存在一定财务风险。
3、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全部解决,目前工大集团债务较多,资产处于抵押、多轮查封状态。根据近日工大集团律师给出的研判意见,工大集团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好转,后续不排除通过重整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后续能否全额清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于近日再次向工大集团发函并与其沟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在依法合规框架下,制定切实可行解决方案,及时清偿和化解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控股股东资产注入承诺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履行承诺,公司已于近期再次向工大高总发函要求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充分评估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尽早明确投资者预期。目前,控股股东的履约方式、标的资产、资产价值尚未明确,履约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尚不确定。出于以上原因,公司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事项后续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资产注入承诺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