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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特别风险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特别风险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近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申1号、《决定书》(2020)皖08破1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由中共桐城市委成立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重整受理情况:

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公司重整。(详见2021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根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申1号,法院认为: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系在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的审核结

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破1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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