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发表下述专项核查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728.8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佛秀丽 | 林柏亨 | 张水霞 |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