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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李海周先生、谢燕玲女士、叶曙兵先生、李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1、本次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沈险峰先生、胡庆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周长江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虽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沈险峰先生、胡庆先生、周长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方案考虑了当地薪酬水平以及本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本次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险峰、胡庆、侯建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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