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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55号)核准,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非公开发行1,274.2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749.24万元人民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1820号),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于2015年7月27日到账。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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