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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9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4号);2019年11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被采取前述监管措施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2018年12月控股股东归还了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并支付了相应利息。

公司已组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之后也将持续学习并严格执行,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加强内控管理,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健全和完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内控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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