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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6

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 关于《关于激励对象王娜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副总经理王娜女士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19年7月12日向王娜女士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3%;两期合计占比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王娜女士拟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因此,对王娜女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股份数量无异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铁波 夏明会 谢新洲 张仕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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