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先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