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60%股份。
涉案的金额:赔偿款26,398,560.65元,仲裁费184,894.00元,共计人民币26,583,454.6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利润人民币14,562,415.52元。
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公司”)以供气原因导致其生产停产损失为由,对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1月11日,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收到唐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唐仲裁字第002号)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自裁决送达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款人民币26,398,560.65元;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85,57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承担184,894元,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3元,被申请人承担仲载费用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预计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利润人民币14,562,415.52元。
四、鉴于公司对本案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公司下属企业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