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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5

提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邦股份股票代码:60305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679号

股份变动性质:拟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需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9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德邦股份/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韵达股份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报告书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股普通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韵达股份(002120.SZ)。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
联系电话86-21-39296789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注册资本289,912.216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45634H
控股股东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
设立日期1996年4月5日
营业期限1996-04-05至2096-04-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籍/地区居留权
1聂腾云董事长、董事、总裁中国上海市
2陈立英副董事长、董事、副中国上海市

聂腾云

2.77%

%

2.77%

%

陈立英

陈立英

0.53%

0.53%
70%30%

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10%

52.1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籍/地区居留权
总裁
3聂樟清董事中国上海市
4周柏根董事、副总裁中国上海市
5赖世强董事、副总裁中国上海市
6杨周龙董事、副总裁中国上海市
7符勤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中国上海市
8楼光华独立董事中国上海市
9刘宇独立董事中国上海市
10张冠群独立董事中国上海市
11肖安华独立董事中国上海市
12张大瑞独立董事中国上海市
13谢万涛财务总监、副总裁中国上海市
14赖雪军监事会主席中国上海市
15邹建富职工代表监事中国上海市
16唐彩霞监事中国上海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收购主体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66,739,130股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邦股份分别作为快递行业及大件快递的龙头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德邦股份总股本比例约为

6.5%。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德邦股份提升整体运营能力,有利于进一步降本增效并凸显规模效应,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德邦股份的长期稳定发展,提高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收益。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亦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战略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的计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2021年1月24日,韵达股份与德邦股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前不存在回购、保底等特殊协议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德邦股份的数量为66,739,130股,占发行完毕后德邦股份总股本的6.50%。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4日,韵达股份与德邦股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三)认购价格及调整机制

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不低于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DA

(2)当仅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1+EA)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A1=(PA0-DA)/(1+EA)

其中:

PA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PA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DA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EA 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

3、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四)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1,400万

元。

3、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数量计算公式为: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应当舍去取整。根据前述认购金额及发行价格计算,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数量为66,739,13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五)对价支付

1、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支付认股资金后2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六)锁定期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

1、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2)甲方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除非上述第10.1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10.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3、前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次交易自始无效。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或/和认购人的有权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或/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则不构成发行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项。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双方违约事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

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前述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股份发行和上市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履行以下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德邦股份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审批程序。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邦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不存在重大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事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获得的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等;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聂腾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聂腾云
年 月 日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
股票简称德邦股份股票代码60305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66,739,130股 持股比例: 6.50%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股份发行和上市手续之日。 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聂腾云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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