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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标的公司”)1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等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法人及自然人;前述相关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宁长宇及标的公司监事邓若男之配偶王晶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况。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核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日期买卖方向交易数量(股)剩余持有股票数量(股)
宁长宇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2020-08-26卖出6000
王晶标的公司监事邓若男之配偶2020-06-29卖出14,9000
2020-11-12买入8,3008,300
2020-12-02买入5,70014,000

(一)关于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宁长宇买卖万邦达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宁长宇出具的承诺函,宁长宇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万邦达股票行为发生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形成之前,万邦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宁长宇出具《关于买卖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时,并不知悉万邦达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其基于万邦达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等公开信息以及对证券交易市场情况的判断而进行的投资,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3、本人知悉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后,本人未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万邦达股票的操作,亦未将万邦达本次交易之内幕信息告知给其他任何第三人;

4、如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标的公司监事邓若男之配偶王晶买卖万邦达股票的情况

标的公司监事邓若男出具《关于买卖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万邦达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未将万邦达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告知给本人配偶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时并不知悉万邦达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其基于万邦达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等公开信息以及对证券交易市场情况的判断而进行的投资,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4、如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监事邓若男的配偶王晶出具《关于买卖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万邦达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等公开信息以及本人对证券交易市场情况的判断而进行的投资,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时,并不知悉万邦达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邦达股票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万邦达本次交易过程中,除自查期间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万邦达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如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股票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王思维 李天尧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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