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公司的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融资活动分别由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领导,财务部和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中财务部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权益性融资业务主要协助部门。负责落实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组织公司债
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工作;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财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对权益性融资活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证券法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融资活动的决策管理和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除发行债券外)由财务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公司银行借款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使用需要,以银行借款审核表的书面形式向财务总监提出建议。
(二)在向财务总监提交银行借款审核表前,财务部必须联系好借款银行,在考虑筹资成本和方便手续的情况下,提出候选贷款银行。
(三)在向财务总监提交银行借款审核表前,财务部必须联系好担保单位或安排好担保物有关资料。
(四)银行借款申请表必须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借款形式(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单位或资产名称等内容。
(五)财务总监收到审核表后,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根据本标准“公司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经相应领导批准。
(六)经相应审核后,由财务部向贷款银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到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除发行债券外):
(一)一般情况下的审批权限
财务部每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发展需要和内部自有资金情况,提出融资方案后报送董事会审议。融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预算贷款总额内进行审批,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债务性融资方案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外或超预算债务融资,应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授权董事长审批。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财务部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续借借款情况下的审批权限
原借款到期续借情况下的借款,未超出当年度预算贷款总额的,由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银行借款的审批
1. 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银行借款一律由公司批准,其审批权限同公司借款。
2. 上述子分公司在借款前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部对其经营状况
进行审核后提出对借款申请的意见。只有在财务部同意借款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
(四)公司财务部和子分公司财务部部门在借款到期前必须及时筹措资金,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归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条 公司债券发行管理要求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负债结构和资金使用需要向财务总监提出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债券发行额度、期限、利率、发行代理机构(承销商)、承销费用等。
(二)财务总监收到书面建议后,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提出自己的意见,报经相应程序批准。
(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四)公司发行债券必须遵守《公司法》有关债券发行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管理
(一)公司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财务部作为业务支持部门应配合证券法务部的工作。
(二)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筹资(增发股票),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筹资(配股和定向增发股票)。
(三)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提出建议,建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方式、发行数额、定价方式及测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介机构选用计划等。
(四)公司任何发行股票的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约定,最后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公司证券法务部提出股票发行建议经总经理审核后,以提案形式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行股票的提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或核准手续。
第九条 公司内部借款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内部借款一律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向公司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近期资金状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措施、还款计划(时间与金额)。
(三)财务部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四)财务部负责跟踪催收子分公司的到期借款。
(五)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借款,如确有必要借款,须报请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