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事项的具体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华力方元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华力方元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华力方元的其他股东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华力方元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且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华力方元提供300万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