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1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得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在该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内容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
李宗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宗松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0-143),对相关诉讼及判决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三、纠正限制消费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给付义务,或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一方面委托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行为;且上海金融法院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亦已对被执行人之一新沂必康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启动了多次拍卖程序后流拍。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既无法解决相关案件目前的执行困境,也限制了其“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的可能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纠正申请,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执行困境。
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需在上海金融法院批复后通过。
四、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限制消费令》属于对李宗松先生个人消费限制,属于对新沂必康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宗松先生)消费限制,同时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将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书》,申请纠正结果未定,存在驳回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风险。该《限制消费令》对上市公司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公司将积极
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2020)沪74执384号】;
2、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