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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暨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暨涉及仲裁的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京仲案字第0194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刘可夫、回声(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就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背景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儿教育”)的70%股权,交易对价为30,338.20万元人民币,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为利于公司加快回收股权转让款,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与申请人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13,332.04万元人民币;其余股权转让款项逐年分期支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

币。公司已办理完成可儿教育7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申请人委托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因2020年1月23日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出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现因重大疫情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申请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6)。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刘可夫、回声被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三)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

(四) 《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因受2020年1月23日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8.3条之约定,出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现因重大疫情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五) 《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

万元整);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贰仟壹

佰壹拾元整(小写:2110元整)(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止,具体数额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4.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

目前,上述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尚未开始,尚未有仲裁结果,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代理该仲裁案件,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案字第0194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刘可夫、回声《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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