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中盐化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太实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1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内容详见2020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兰太实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20-009),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在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未发生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且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截止2021年1月21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2日